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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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消防电动装置

4.11.1 基本性能
4.11.1.1 消防电动装置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11.1.2 消防电动装置应能接收制造商规定的启动信号,并在3 s内执行驱动。具有延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延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在0~30 s内可调;
        b) 延时期间,应有相应的延时声、光信号和时间显示。
4.11.1.3 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应有手动或自动控制状态光指示。消防电动装置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4.11.1.4 对具有机械操作部件的消防电动装置施加制造商规定的额定动作推力80%的推力,消防电动装置不应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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