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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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气体灭火控制器基本性能试验

5.3.1 控制和显示功能试验
5.3.1.1 目的

        检验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5.3.1.2 试验方法
5.3.1.2.1 将试样与下列设备相连,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a)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
            b) 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
5.3.1.2.2 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使试样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负载启动、记录时间情况并检查试样是否能按预置逻辑工作;恢复被启动负载,使试样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气体喷洒声、光信号情况。
5.3.1.2.3 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试样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手动消除启动控制声信号,再次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检查试样的消音功能和再启动功能。
5.3.1.2.4 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设置延时,检查并记录延时时间的设置和延时时间调整情况。使试样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进入延时,手动停止输出,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和负载启动情况。
5.3.1.2.5 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和自动装置并复位,检查并记录试样控制状态指示情况;自动状态下,使试样接收启动控制信号,手动插入操作停止按键(按钮)后,使试样再次接收启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手动和自动优先情况及再启动情况。
5.3.1.2.6 使试样分别处于启动控制声信号、气体喷洒声信号、故障声信号,检查并记录声信号优先情况。
5.3.1.2.7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启动情况。
5.3.1.2.8 观察并记录每个保护区域声、光警报装置启动和停止情况。
5.3.1.2.9 观察并记录每个保护区域的指示灯显示情况。
5.3.1.2.10 检查并记录试样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情况。
5.3.1.2.11 检查并记录试样输出接点容量。
5.3.1.2.12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控制受控设备或负载的启动,保持受控设备或负载状态不变,手动复位试样并开始记时,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3.1.2.13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记录试样记时装置的当前时间并开始记时,24 h后,记录计时误差;启动受控设备或负载,检查打印情况。
5.3.1.3 要求
        试样的控制和显示功能应满足4.3.2的要求。
5.3.2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3.2.
1 目的
        检验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
5.3.2.2 试验方法
5.3.2.2.1 将试样与下列设备相连,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a)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
            b) 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
5.3.2.2.2 当试样分别处于启动控制、延时、启动喷洒控制、气体喷洒状态时,使试样处于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指示灯情况;使试样处于故障状态,再使试样分别处于启动控制、延时、启动喷洒控制、气体喷洒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指示灯情况。
5.3.2.2.3 分别按4.3.3.2 a)~e)的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故障声信号、故障指示灯、故障响应时间情况。
5.3.2.2.4 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信号,检查试样的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的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的显示功能。
5.3.2.2.5 手动复位试样,记录试样接收未排除的故障信号发出的时间;排除试样所有故障信号,手动复位后(故障自动恢复除外),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3.2.3 要求
        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4.3.3的要求。
5.3.3 自检功能试验
5.3.3.
1 目的
        检查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检功能。
5.3.3.2 试验方法
5.3.3.2.1 将试样与下列设备相连,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a)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
            b) 受其控制设备或其部件。
5.3.3.2.2 手动操作试样的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声、光信号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在自检期间,使任一非自检部位处于启动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情况。
5.3.3.2.3 手动操作试样的音响器件、指示灯和显示器的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音响器件的声响和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指示情况。
5.3.3.3 要求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4.3.4的要求。
5.3.4 电源功能试验
5.3.4.
1 目的
        检验气体灭火控制器的电源功能。
5.3.4.2 试验方法
5.3.4.2.1 在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试样的主电源,使试样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试样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及其主电源过流保护情况。
5.3.4.2.2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关闭试样主电源,让备用电源连续工作8 h,启动状态下再连续工作30 min,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3.4.2.3 使试样的输入电压分别为220 V(50 Hz)、187 V(50 Hz)、242 V(50 Hz),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3.4.3 要求
        试样的电源功能应满足4.3.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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