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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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报警受理系统受理软件功能试验方法

6.3.1 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本机以及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的建筑消防设施,发送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至少三条,在受理系统受理软件显示界面上对上述接收信息进行受理。观察并记录受理软件接收、显示信息和时间情况;通过受理软件查询窗口查看软件记录情况。
6.3.2 人为制造系统内部故障告警,观察并记录受理软件接收、显示情况;通过受理软件查询窗口查看系统告警记录情况。
6.3.3 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本机以及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的建筑消防设施,发送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至少三条,且火灾报警信息不是首条发送;受理软件接收到第一条信息后,手动消除声信号;人为制造一起系统内部故障,如关闭火警信息终端;受理接收信息;执行过程中观察并记录下列各项内容:
    a)受理软件驱动声器件发出的声信号及受理软件界面显示情况;
    b)未受理信息队列显示情况;
    c)手动消除声信号后声信号的再启动情况;
    d)火灾报警信息的声提示信号与其他信息声提示信号的区别;
    e)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提示信号的优先显示情况;
    f)系统内部故障信息的声提示信号和显示提示情况;
    g)信息受理后的声信号、显示提示自动消除情况。
6.3.4 通过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的建筑消防设施,发送火灾报警信息和故障状态信息,受理软件接收后进行受理操作,观察并记录显示内容。
6.3.5 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本机或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的建筑消防设施,发送火灾报警信息,受理软件接收后,进行警情确认操作,观察并记录受理软件对火灾报警信息的确认、记录归档等操作的提示及处理情况。
6.3.6 确认一起火灾报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收到火灾信息后,确认该信息,观察并记录信息内容及火警信息终端接收情况、火警信息终端返回的确认信息情况;断开与火警信息终端的通信链路,再次确认一起火灾报警信息,观察并记录通信失败时的告警提示情况;通过受理软件查询窗口查看本起火灾报警信息受理情况。
6.3.7 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本机或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的建筑消防设施,发送故障状态信息,受理软件接收后,进行核实、告知、受理操作,观察并记录受理软件对故障状态信息的核实、告知、受理和时间情况;通过受理软件查询窗口查看故障状态信息处理结果记录情况。
6.3.8 人工向某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测试命令,观察并记录测试情况及测试结果;断开与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通信链路,再次发起测试命令,观察并记录测试情况及测试结果;通过受理软件查询窗口查看测试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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