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部分:压力开关 GB5135.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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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生产单位应依据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组织生产,质量体系应保证每批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规定的项目。
8.2 抽样方法
8.2.1 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8只。
8.2.2 出厂检验以每100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为8只。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压力开关产品的型式检验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a)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
    b)出现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8.3.2 出厂检验
    压力开关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批压力开关为合格。
    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批压力开关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批压力开关不合格。
表4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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