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GB5135.14-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7.1.3 试验程序按附录B~附录H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