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GB5135.1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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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所有喷头成品出厂前必须按表6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6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c)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表6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8.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3 抽样
8.3.1 检验样品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宜少于检验样品数量的2倍。
8.3.2 家用喷头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如图8所示。
图8 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
8.4 判定准则
8.4.1 对于所有类型的家用喷头,若6.1、6.3、6.5、6.6、6.7、6.17、6.18、6.21、6.22、6.26、6.28中任一条不合格,则判该批家用喷头不合格;齐平、嵌入或隐蔽式喷头6.27不合格,亦判该批家用喷头不合格。
8.4.2 若6.2、6.4、6.8、6.9、6.11、6.13、6.14、6.15、6.16、6.19、6.20、6.22、6.24各条中有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家用喷头不合格。
8.4.3 第6章的各条中有四条或四条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家用喷头不合格。
8.4.4 其余情况可判该批家用喷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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