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2011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表 2 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按表 2 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
8.2 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 5 套。
8.3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4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按图 1 规定进行。
8.5 检验结果判定
8.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中出现 A 类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出现 B 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 2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7 试验方法
- 下一节:9 标志、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