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外观应符合GA 480.1-2004中5.1的要求。
5.2 几何尺寸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尺寸应符合GA 480.1-2004中5.2的要求。
5.3 标志的结构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标志结构应符合GA 480.1-2004中5.3的要求。
5.4 颜色
5.4.1 未发光情况下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
按GA 480.1-2004中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没有照明和蓄光部分未发光的情况下,蓄光部分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余部分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GB 2893的要求。
5.4.2 内部照明产品的颜色
具有内部照明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按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蓄光部分的颜色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余部分的颜色应符合GB 14778的要求。
5.5 照度
具有外部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照度试验,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供方公称照度值的90%。
5.6 发光亮度
5.6.1 内部照明发光亮度
具有内部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按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开启照明光源的情况下,标志表面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m²,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²,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1。
5.6.2 蓄光部分发光亮度
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发光亮度试验,停止照射后在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内,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中蓄光部分的发光亮度不应低于7mcd/m²。
5.7 耐候性
按GA 480.1-2004中6.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仅对其标志面板进行试验。试验时,应保证标志的实际被照射面受光。试验时间为192h,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 1766-199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5.4要求;
c)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5.6要求。
5.8 色材的附着性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色材的附着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6的要求。
5.9 耐腐蚀性
按GA 480.1-2004中6.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应将其整体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 1766-199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5.4要求;
c)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5.6要求。
5.10 耐水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应按GA 480.1-2004中6.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仅对其标志面板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 1766-195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5.4要求;
c)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5.6要求。
5.11 耐冲击性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冲击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9要求。
5.12 耐燃烧性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燃烧性应符合GA480.1-2004中5.10要求。
5.13 放射性
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蓄光部分任何部位的α、β、γ辐射值不应超过自然本底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