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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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观众厅体形

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

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声演出时,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形式应使早期反射声在观众席上具有合理的空间、时间分布;观众席中前区应具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且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35ms,不应大于50ms。
    2 对于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当观众厅内设有楼座时,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2倍;楼座下吊顶形式应有利于该区域观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3 对于以扩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内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投射至挑台下全部观众席;楼座、池座后排净高及吊顶下沿至观众席地面的净高宜大于2.80m。
9.2.3 观众厅建筑声学设计应覆盖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 当剧场用于自然声音乐演出时,舞台上应设置活动声反射罩或声反射板。

条文说明
9.2.1 各类剧场的容积指标一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相一致,另一方面根据对我国目前剧场的每座容积调查结果确定。以歌舞剧演出为主要功能的剧场,其空间形式越来越复杂,如设置多层挑台,同时功能上大多兼顾了自然声音乐演出的要求,根据当前的剧场设计实践,调高每座容积的上限值。多用途剧场的功能范围较广,其形式、观众数量等因素差异较大,实际剧场的每座容积差别也较大,故每座容积的取值范围较宽。
    合适的观众厅容积应依据剧场功能和观众席数量等因素确定。兼用作交响乐、室内乐等自然声音乐演出的剧场,其混响时间要求较长,每座容积也可在本规范推荐值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观众厅容积的计算以大幕线为界,对于开敞式舞台,因舞台容积的部分或全部与观众厅容积融合,故不受本条的限制。
9.2.2 剧场的体形设计主要考虑自然声演出条件下观众厅墙面、顶面的反射声在观众席上的合理分布。早期反射声对提高音乐的明晰度和语言的清晰度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观众厅中前区获得足够的早期反射声是体形设计的重要内容。室内声学的研究表明早期侧向反射声可提高音质的空间感,所以本条中早期反射声的合理分布,除了指各位置上需获得足够的早期反射声强度外,还要求这些早期反射声的方向分布有利于提高音质的空间感。在自然声演出中控制反射声的初始延迟时间小于等于35ms有助于获得音乐演出的亲切感。
    自然声演出时,因声源位于舞台区,声音向观众席传播中易受到挑台的阻挡而影响挑台下观众席的清晰度和响度,故要求挑台的挑出深度不宜大于楼座开口净高的1.2倍。而以扩声为主时,考虑扬声器的指向性、位置、强度等与自然声条件不同,挑台挑出深度可适当增加,但以不阻挡主扬声器直达声向楼座下观众席的投射为前提。
9.2.3 伸出式舞台由于与观众厅在声学空间上无明确界限,在观众厅声学设计中舞台区域空间应包含在观众厅中一并设计。
9.2.4 针对我国剧场实际使用情况,大部分演出采用扩声系统,当需自然声演出时则在舞台上设置活动声反射罩或反射板,使有限的自然声功率不因为剧场舞台而逸散,提高自然声向观众席的传输效率及响度,有利于观众厅内反射声的获得,同时,声反射罩(板)也可改善乐队演奏人员之间的相互听闻条件。通过设置声反射罩(板)扩展剧场的使用功能是较为经济、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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