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燃烧室
6.3.1 燃烧床的要求如下:
a) 燃烧床高度不宜小于300mm,且不宜大于1000mm;
b) 燃烧床与室内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
c) 燃烧床应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能,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宜采用经过时效处理的钢板制作。
6.3.2 燃烧装置的要求如下:
a) 燃烧装置应能单独点燃火点,又能实现各火点之间的联动功能;
b) 燃气喷嘴应能耐高温,连续工作2h不应有明显变形;
c) 可采用水下喷射,形成连续火焰;
d) 可采用气孔代替燃气喷嘴,气孔直径宜为2mm~6mm,孔间距宜为50mm~100mm;
e) 气体燃料工作压力宜在0.3MPa~0.6MPa之间。
6.3.3 点火装置的要求如下:
a) 点火装置应采用电子自动点火装置;
b) 每次点火前或每次点火不成功后,应对训练室进行彻底换气;
c) 电子点火装置应能反复使用,并具有抗水、抗结焦、耐高温以及自净化等功能。
6.3.4 发烟装置的要求如下:
a) 发烟装置产生的烟雾浓度应小于相同温度、相同压力下空气的浓度;
b) 发烟装置的发烟量及配置数量应满足训练要求,达到能见度2m的发烟时间不宜超过5min;
c) 发烟装置采用的发烟剂应为非腐蚀性、无毒材料,无残留,符合环保要求。
6.3.5 能见度检测(烟雾探测)装置的要求如下:
a) 能见度检测装置应可靠耐用,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3h;
b) 能见度检测装置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防水、耐高温;
c) 能见度检测装置应具有污染自动校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