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GB21976.5-2012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5.6。其中,5.1、5.2为必检项目,5.3~5.6为抽检项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