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XF/T620-200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和维护
B.1 例行检查的主要项目
a) 不应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直吹人的身体;
B.1.1 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 检查面罩、中压供气管、气阀与头部系带是否有破损;
b) 背带、腰带是否完好、无断裂现象;
c) 检查气瓶是否有物理损伤;
d) 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 80% 的,不允许使用;
e) 气瓶与支架及各部件是否联接牢固,管路是否密封良好;
f) 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气瓶压力一般为28MPa~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g) 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h) 深呼吸 2~3 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后能够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B.1.2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应按下列要求使其恢复至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a) 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b) 对空气瓶充气;
c) 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苯酚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阀。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然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d) 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B.2 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
消防空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下列检查:
a) 面罩的视窗、系带、密封圈、呼气阀、吸气阀、供气阀等部件应完整,连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b) 气瓶外观检验,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报废:
瓶体表面有灼烧痕迹,或发生严重变形(鼓包、膨胀、凹陷等);
瓶体外表面划痕深度一处超过 1 mm 或多处超过0.7 mm;
瓶口螺纹损伤或严重腐蚀。
c) 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阀,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阀,观察压力表变化,1 min 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 2MPa,超过 2MPa 的为不合格。
d) 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阀,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阀,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5.5MPa±0.5MPa 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不符合此标准为不合格。
e) 供气阀和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戴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阀,在呼气和屏气时,供气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供气阀应供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供气阀。
B.3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定a) 不应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直吹人的身体;
b) 拆除阀门、零件及脱开快速接头时,应先释放气瓶外系统内的压缩空气;
c) 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允许调整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出厂压力值;
d) 操作人员在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戴护目镜和手套 ;
e) 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f) 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g) 不允许将 30MPa 压力的气瓶连接至最高输入压力为 20MPa 的减压器上;
h) 不允许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I) 不允许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J)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允许充填氧气,也不允许向气瓶充填其他气体、液体;
k)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允许涂少量硅脂,不允许涂其他油脂;
l) 不得随意改变面罩和气瓶之间的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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