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3 系统技术构成
3.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类型。
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图3.0.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指挥业务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系统、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现场指挥子系统、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等,分别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指挥以及训练培训等通信指挥业务功能;
2 信息支撑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等,为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3 基础通信网络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等,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构成集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为一体的消防综合信息传输网络。
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图3.0.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指挥业务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系统、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现场指挥子系统、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等,分别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指挥以及训练培训等通信指挥业务功能;
2 信息支撑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等,为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3 基础通信网络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等,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构成集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为一体的消防综合信息传输网络。
图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类型。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按实现的主要功能划分,可分为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国消防责任辖区,联通公安部消防局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部消防局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公安部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国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省消防责任辖区,联通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辖区(地区、市、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省(自治区)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地区(州、盟)消防责任辖区,联通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辖区(市、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地区(州、盟)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地区(州、盟)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地区(州、盟)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受理责任辖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3.0.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整体架构,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结构层次、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共13个子系统。其中,对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的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和传输通信指挥业务信息的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与其他消防业务应用系统共用。
为了适应灭火救援指挥的现实工作需要,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设置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子系统,负责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国消防责任辖区,联通公安部消防局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部消防局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公安部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国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省消防责任辖区,联通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辖区(地区、市、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省(自治区)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地区(州、盟)消防责任辖区,联通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辖区(市、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地区(州、盟)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地区(州、盟)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地区(州、盟)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受理责任辖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
3.0.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整体架构,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结构层次、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共13个子系统。其中,对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的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和传输通信指挥业务信息的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与其他消防业务应用系统共用。
为了适应灭火救援指挥的现实工作需要,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设置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子系统,负责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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