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4.1 系统功能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全国各级消防指挥中心实施减少火灾危害,应急抢险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业务信息系统。
第1款~第3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本级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管理等功能,是消防指挥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5款规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够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以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1款~第3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本级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管理等功能,是消防指挥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5款规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够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以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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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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