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5-2003
6.1 试验纲要
6.1.1 试验程序见表5。
表5
6.1.2 试验样品为12只,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C~35°C;
湿度:30%RH~70%RH之间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4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6.1.5 探测器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 紧固部位无松动。
6.1.6 试验气体配气精度
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的可燃气体纯度应不低于99.5%,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空气应为不含灰尘、油质的新鲜空气,配气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配气误差应不大于报警设定值的±2%。
6.1.7 探测器标定
试验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对探测器的报警点按报警设定值进行标定,并进行复验确认。此后不再进行标定。允许使用校验罩标定探测器。
6.1.8 探测器调零
试验前,首先对探测器预热1h(或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时间进行),然后再按说明书规定进行调零,试验开始后不再调零(个别试验有特殊要求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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