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5.1 火警受理子系统
5.1.1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1.1)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辨别火警真伪,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
3 自动或人工编制灭火救援力量出动方案;
4 将第一出动力量的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向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出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 建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生成报表。
5.1.2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收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公网固定或移动电话报警;
2 能接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设备的报警;
3 能接收其他专网电话报警;
4 可接收公网发送的短信或彩信报警。
5.1.3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警情辨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固定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用户名称、装机地址;
2 能接收并显示移动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定位地址;
3 通过报警电话装机地址或定位地址能进行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快速定位;
4 通过输入单位名称、地址、街道、目标物、电话号码等能进行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快速定位;
5 能判除误报警或假报警;
6 重复报警能给出提示信息,确认后可合并到同一个事件处理;
7 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
8 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
5.1.4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编制出动方案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检索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出动方案,并可进行编辑调整;
2 能根据消防实力及各种加权因素、升级要素等编制等级出动方案;
3 能人工编制随机出动方案。
5.1.5 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提供辖区消防站和消防车辆位置信息,能显示消防车辆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能按消防站序号、距现场地点的距离、车辆类型等对相关消防车辆进行排序,供编制出动方案时快速选择。
5.1.6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下达出动指令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以语音、数据形式将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
2 能对消防站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联动控制装置发出控制指令;
3 能向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送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1.7 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建立每起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实时记录火警受理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1.8 火警受理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自动识别有线电话、无线电台的通话状态,启动录音和结束录音;
2 录音录时路数不应少于同时并行的通话路数;
3 录音记录应与接处警记录相关联;
4 可在授权终端上选择回放录音,并应能进行数据转储和备份;
5 录音文件的保存不应少于6个月,记录的原始信息不能被修改;
6 应能显示录音通道的状态和存储介质的剩余容量。当记录信息超过设定的存储容量的阈值时,应能给出提示信息。
5.1.9 火警受理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警受理终端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设置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火警受理终端应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跨区域调度指挥终端互联,保持接处警数据同步并能信息共享;
2 火警受理终端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套;
3 日接警量大的城市,可将火警受理终端分为接警和处警终端,同时进行接警和处理;
4 每套火警受理终端坐席可设置多个显示屏,能分别显示本规范第5.1.10条规定的工作界面;
5 火警受理终端坐席之间能进行警情转移,多个终端可协同处警;
6 具有明显的火警电话呼入信号提示。
5.1.10 火警受理终端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接警和调度电话、无线电台操作窗口;
2 录音和回放操作窗口;
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编号、报警时间、报警主叫号码、报警人姓名、报警地址录入窗口;
4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单位名称、地址及责任消防站录入窗口;
5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具体情况录入窗口;
6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选择录入窗口;
7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选择录入窗口;
8 编制出动方案和下达出动指令操作窗口;
9 消防车辆属地、类型、状态显示窗口;
10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事件列表和处理状态显示窗口;
11 日期、时钟和气象信息显示窗口;
12 本规范第5.9.1条规定的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13 本规范第5.7节规定的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14 火警受理信息记录管理操作窗口;
15 上岗、离岗等值班管理操作窗口。
5.1.11 消防站火警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消防站应设置消防站火警终端;
2 应能以语音和图文形式接收出动指令,并应打印出车单;
3 应能自动或手动启动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联动控制装置;
4 应能录入或更新本站的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消防资源信息数据;
5 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
6 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图5.1.1 火警受理子系统基本工作流程
1 通过公用或专用报警通信网,接收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2 辨别火警真伪,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
3 自动或人工编制灭火救援力量出动方案;
4 将第一出动力量的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向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出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 建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生成报表。
5.1.2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收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公网固定或移动电话报警;
2 能接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设备的报警;
3 能接收其他专网电话报警;
4 可接收公网发送的短信或彩信报警。
5.1.3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警情辨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固定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用户名称、装机地址;
2 能接收并显示移动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定位地址;
3 通过报警电话装机地址或定位地址能进行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快速定位;
4 通过输入单位名称、地址、街道、目标物、电话号码等能进行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快速定位;
5 能判除误报警或假报警;
6 重复报警能给出提示信息,确认后可合并到同一个事件处理;
7 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
8 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
5.1.4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编制出动方案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检索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出动方案,并可进行编辑调整;
2 能根据消防实力及各种加权因素、升级要素等编制等级出动方案;
3 能人工编制随机出动方案。
5.1.5 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提供辖区消防站和消防车辆位置信息,能显示消防车辆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能按消防站序号、距现场地点的距离、车辆类型等对相关消防车辆进行排序,供编制出动方案时快速选择。
5.1.6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下达出动指令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以语音、数据形式将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
2 能对消防站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联动控制装置发出控制指令;
3 能向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送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1.7 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建立每起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实时记录火警受理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1.8 火警受理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自动识别有线电话、无线电台的通话状态,启动录音和结束录音;
2 录音录时路数不应少于同时并行的通话路数;
3 录音记录应与接处警记录相关联;
4 可在授权终端上选择回放录音,并应能进行数据转储和备份;
5 录音文件的保存不应少于6个月,记录的原始信息不能被修改;
6 应能显示录音通道的状态和存储介质的剩余容量。当记录信息超过设定的存储容量的阈值时,应能给出提示信息。
5.1.9 火警受理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警受理终端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设置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火警受理终端应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跨区域调度指挥终端互联,保持接处警数据同步并能信息共享;
2 火警受理终端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套;
3 日接警量大的城市,可将火警受理终端分为接警和处警终端,同时进行接警和处理;
4 每套火警受理终端坐席可设置多个显示屏,能分别显示本规范第5.1.10条规定的工作界面;
5 火警受理终端坐席之间能进行警情转移,多个终端可协同处警;
6 具有明显的火警电话呼入信号提示。
5.1.10 火警受理终端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接警和调度电话、无线电台操作窗口;
2 录音和回放操作窗口;
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编号、报警时间、报警主叫号码、报警人姓名、报警地址录入窗口;
4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单位名称、地址及责任消防站录入窗口;
5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具体情况录入窗口;
6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选择录入窗口;
7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选择录入窗口;
8 编制出动方案和下达出动指令操作窗口;
9 消防车辆属地、类型、状态显示窗口;
10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事件列表和处理状态显示窗口;
11 日期、时钟和气象信息显示窗口;
12 本规范第5.9.1条规定的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13 本规范第5.7节规定的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14 火警受理信息记录管理操作窗口;
15 上岗、离岗等值班管理操作窗口。
5.1.11 消防站火警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消防站应设置消防站火警终端;
2 应能以语音和图文形式接收出动指令,并应打印出车单;
3 应能自动或手动启动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联动控制装置;
4 应能录入或更新本站的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消防资源信息数据;
5 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
6 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火警受理子系统接收报警、警情辨识、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指令、信息记录的方法和过程。
5.1.2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收报警功能要求。我国消防报警的来源主要有119火警电话报警、110电话报警、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报警以及军队、铁路、大型企业的专网电话报警等。随着技术发展,报警形式呈现多样化,因此系统也可接收短信或彩信报警。
5.1.3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警情辨识功能要求。警情辨识包括获得报警电话信息、显示报警地点、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判除误报警或假报警、合并重复报警等。目前使用移动电话报警已占所有报警类型的大部分,因此本条第2款专门提出“能接收并显示移动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定位地址”。
1、2 这两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获得报警电话信息,并定位报警地点。火警受理子系统通过与公用电话网的通信接口接收119报警电话并取得报警电话号码。固定电话报警时,火警受理子系统访问电话网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火警呼入电话的用户名称、装机地址等信息。移动电话报警时,火警受理子系统访问移动电话运营公司的移动电话定位服务平台,查询火警呼入电话的位置信息。火警呼入电话号码、电话用户名称、电话报警地址信息自动显示在火警受理终端警情信息屏幕上,同时在电子地图屏幕上定位显示电话报警地点。
3、4 这两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快速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火警受理子系统应具有两种快速定位的方法:一是火警受理人员根据报警人的描述,参考在火警受理终端警情信息屏幕和电子地图屏幕上定位显示的电话报警地点,通过在电子地图上直接点击,完成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的定位;二是火警受理人员根据报警人的描述,输入单位名称、地址、街路、目标物、电话号码等,完成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的定位。
5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判除误报警、假报警情况。火警受理人员根据报警人的描述,参考电话报警地点、单位等信息判断火警真伪,属于误报即挂断,属于假火警即挂起或进入追查处理程序。
6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归并重复报警或相关事件警情。对新发警情,建立新事件档案,进入编制灭火救援出动方案、调度灭火救援力量等程序。对重复报警或与以前的某一个事件关联的报警,要把这个事件与相关事件链接、合并到同一个事件处理。若当时不能判断是否重复报警,也可以暂列为新事件,在处警过程中做后续处理。
7、8 这两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
5.1.4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出动方案编制功能要求。一是能够检索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出动预案;二是能够编制等级出动方案;三是在没有符合该灾情的处置预案,又不宜按等级出动时,可人工编制随机处置出动方案。
5.1.5 本条规定火警受理子系统.能提供辖区消防车辆的有关信息,供编制出动方案时快速选择。
5.1.6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指令下达功能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下达语音、数据指令。火警受理子系统编制完成出动方案后,由火警受理人员确认并启动下达出动指令流程。一是通过数据调度专用通信线路将出动指令(出车单)传输到消防站火警终端,二是通过语音电话调度专用通信线路将出动指令通知到消防站通信值班员。
2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在传输数据调度指令时,向消防站联动控制装置发出控制指令,启动消防站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
3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程序,视警情调动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5.1.7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处警信息记录功能要求。
火警受理子系统在接收到火灾及灾害事故报警时,以火警编号排序,建立新事件档案,实时记录火警受理全过程的信息,生成统计报表。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建立统一的灭火救援记录信息库,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记录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等信息,形成从接受报警到灭火救援结束整个过程的信息档案。
5.1.8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录音录时功能要求。录音录时是记录接警和调度语音信息的必要手段,是提供法律证据的重要保障。录音内容包括火警受理过程中有线电话、无线电台的通话时间和语音信息。
5.1.9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的设置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是城市接收、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的消防专业系统设备(模块),根据当地接处警体制,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设置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火警受理终端应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终端互联,保持接处警数据同步并能信息共享。
2 本款针对系统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并发的2个以上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的要求,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设置数量不得少于2套且是最低的下限要求。各地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警日呼入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3 本款规定了报警呼入数量很大的城市可将火警受理终端分为接警终端和处警终端。在接警终端集中接收报警,排除误报警或假报警、合并重复报警后由处警终端完成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指令等处警流程,有利于提高接警速度,避免报警线路拥堵。
4 本款规定了每个火警受理终端坐席可设置多个显示屏,能同时显示相关文字、数据、地理、图像等信息,为接警员提供丰富的接处警资料。
5 本款为有效提高接处警效率,规定火警受理终端坐席之间能进行警情转移,多个终端可协同处警。例如:可用一套火警受理终端集中接收报警,同时用另一套火警受理终端完成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指令等处警流程。值班长坐席可监督其他接处警坐席工作,必要时直接完成接处警操作。
6 本款规定了火警信号应有明显提示,防止延误或漏接。
5.1.10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火警受理终端上应可完成通信控制、火警受理和显示对应的消防地理信息等的全部操作。
13 本款是要求能够在火警受理终端上调用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实现的信息查询、预案管理、辅助决策功能。
5.1.11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要求。
1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的设置要求。
2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应具有接收出动指令,并打印出车单功能。在系统设计中,应保证消防站火警终端接收和打印出车单的速度满足消防站接警出动实战要求。
3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台应设置联动控制装置。可在本地手动或由指挥中心火警受理终端控制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启动。
4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能够录入、更新本消防站的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消防资源信息数据。消防资源信息内容见本规范第5.8.4条的要求。
5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能检索查询有关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消防资源、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灭火救援预案、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等消防情报信息。
6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要求,即与火警受理录音录时功能相同。
5.1.2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收报警功能要求。我国消防报警的来源主要有119火警电话报警、110电话报警、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报警以及军队、铁路、大型企业的专网电话报警等。随着技术发展,报警形式呈现多样化,因此系统也可接收短信或彩信报警。
5.1.3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警情辨识功能要求。警情辨识包括获得报警电话信息、显示报警地点、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判除误报警或假报警、合并重复报警等。目前使用移动电话报警已占所有报警类型的大部分,因此本条第2款专门提出“能接收并显示移动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定位地址”。
1、2 这两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获得报警电话信息,并定位报警地点。火警受理子系统通过与公用电话网的通信接口接收119报警电话并取得报警电话号码。固定电话报警时,火警受理子系统访问电话网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火警呼入电话的用户名称、装机地址等信息。移动电话报警时,火警受理子系统访问移动电话运营公司的移动电话定位服务平台,查询火警呼入电话的位置信息。火警呼入电话号码、电话用户名称、电话报警地址信息自动显示在火警受理终端警情信息屏幕上,同时在电子地图屏幕上定位显示电话报警地点。
3、4 这两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快速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火警受理子系统应具有两种快速定位的方法:一是火警受理人员根据报警人的描述,参考在火警受理终端警情信息屏幕和电子地图屏幕上定位显示的电话报警地点,通过在电子地图上直接点击,完成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的定位;二是火警受理人员根据报警人的描述,输入单位名称、地址、街路、目标物、电话号码等,完成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的定位。
5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判除误报警、假报警情况。火警受理人员根据报警人的描述,参考电话报警地点、单位等信息判断火警真伪,属于误报即挂断,属于假火警即挂起或进入追查处理程序。
6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归并重复报警或相关事件警情。对新发警情,建立新事件档案,进入编制灭火救援出动方案、调度灭火救援力量等程序。对重复报警或与以前的某一个事件关联的报警,要把这个事件与相关事件链接、合并到同一个事件处理。若当时不能判断是否重复报警,也可以暂列为新事件,在处警过程中做后续处理。
7、8 这两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
5.1.4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出动方案编制功能要求。一是能够检索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出动预案;二是能够编制等级出动方案;三是在没有符合该灾情的处置预案,又不宜按等级出动时,可人工编制随机处置出动方案。
5.1.5 本条规定火警受理子系统.能提供辖区消防车辆的有关信息,供编制出动方案时快速选择。
5.1.6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指令下达功能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下达语音、数据指令。火警受理子系统编制完成出动方案后,由火警受理人员确认并启动下达出动指令流程。一是通过数据调度专用通信线路将出动指令(出车单)传输到消防站火警终端,二是通过语音电话调度专用通信线路将出动指令通知到消防站通信值班员。
2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在传输数据调度指令时,向消防站联动控制装置发出控制指令,启动消防站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
3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程序,视警情调动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5.1.7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处警信息记录功能要求。
火警受理子系统在接收到火灾及灾害事故报警时,以火警编号排序,建立新事件档案,实时记录火警受理全过程的信息,生成统计报表。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建立统一的灭火救援记录信息库,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记录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等信息,形成从接受报警到灭火救援结束整个过程的信息档案。
5.1.8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录音录时功能要求。录音录时是记录接警和调度语音信息的必要手段,是提供法律证据的重要保障。录音内容包括火警受理过程中有线电话、无线电台的通话时间和语音信息。
5.1.9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的设置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是城市接收、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的消防专业系统设备(模块),根据当地接处警体制,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设置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火警受理终端应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终端互联,保持接处警数据同步并能信息共享。
2 本款针对系统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并发的2个以上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的要求,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设置数量不得少于2套且是最低的下限要求。各地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警日呼入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3 本款规定了报警呼入数量很大的城市可将火警受理终端分为接警终端和处警终端。在接警终端集中接收报警,排除误报警或假报警、合并重复报警后由处警终端完成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指令等处警流程,有利于提高接警速度,避免报警线路拥堵。
4 本款规定了每个火警受理终端坐席可设置多个显示屏,能同时显示相关文字、数据、地理、图像等信息,为接警员提供丰富的接处警资料。
5 本款为有效提高接处警效率,规定火警受理终端坐席之间能进行警情转移,多个终端可协同处警。例如:可用一套火警受理终端集中接收报警,同时用另一套火警受理终端完成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指令等处警流程。值班长坐席可监督其他接处警坐席工作,必要时直接完成接处警操作。
6 本款规定了火警信号应有明显提示,防止延误或漏接。
5.1.10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火警受理终端上应可完成通信控制、火警受理和显示对应的消防地理信息等的全部操作。
13 本款是要求能够在火警受理终端上调用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实现的信息查询、预案管理、辅助决策功能。
5.1.11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要求。
1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的设置要求。
2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应具有接收出动指令,并打印出车单功能。在系统设计中,应保证消防站火警终端接收和打印出车单的速度满足消防站接警出动实战要求。
3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台应设置联动控制装置。可在本地手动或由指挥中心火警受理终端控制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启动。
4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能够录入、更新本消防站的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消防资源信息数据。消防资源信息内容见本规范第5.8.4条的要求。
5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能检索查询有关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消防资源、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灭火救援预案、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等消防情报信息。
6 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要求,即与火警受理录音录时功能相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5 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
- 下一节: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