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5.3 现场指挥子系统
5.3.1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3.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有关火灾及灾害事故情况通报和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2 采集火灾及灾害事故数据、现场环境信息、现场灭火救援力量装备等信息;
3 制订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4 将火灾及灾害事故态势、现场环境、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等信息报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 将现场灭火救援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
1 能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2 能接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5.3.3 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态势信息;
2 到达现场的消防车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信息;
3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4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4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作战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
2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
3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5.3.5 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态势信息;
2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3 现场灭火救援行动信息;
4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6 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现场指挥通信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并应存入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3.7 现场指挥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5.3.8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通过外接电话接口或卫星通信链路,在现场开通市话等有线电话;
2 可通过车载电话交换机和有线电话通信线路,开通现场有线电话指挥通信网络;
3 能接入多种通信系统或设备,进行不同通信网络的语音、数据通信交换;
4 能通过图像传输设备传输现场实况图像;
5 具有现场指挥广播扩音功能;
6 现场无线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2节的规定;
7 卫星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3节的规定。
5.3.9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图像信息应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传输的消防图像监控信息、公安图像监控信息;
2 能召开现场视音频指挥会议,并能参加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视音频会议;
3 具有现场图像预显、存储、检索、回放等功能。
5.3.10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显示呼入电话号码;
2 能进行电话呼叫、应答、转接;
3 能显示无线通信信道的收发状态及使用单位、工作频率等属性,能显示无线电台用户的通话状态及身份码,具有无线通信信道保护及多种控发方式功能;
4 能进行无线电台用户的呼叫、应答、转接,重点用户的呼叫应有明显的声光指示;
5 能进行有线、无线会议式指挥通话,具有指挥预案编辑及频率配置等功能;
6 能进行卫星通信链路的建立和撤收;
7 能进行现场图文信息的切换显示;
8 能进行交互式多媒体作战会议操作;
9 具有撤退、遇险等紧急呼叫信号的发送功能;
10 能进行现场指挥广播扩音操作;
11 可对各种电气设备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5.3.11 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本规范第5.3.2条~第5.3.10条规定的信息显示和功能操作窗口;
2 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3 各种电气设备控制操作和状态监测显示窗口。
5.3.12 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位置定位、导航功能;
2 具有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3 具有本规范第5.7.3条规定的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4 具有现场作战指挥信息录入窗口,录入的信息不可更改;
5 具有一键快速进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信息查询功能窗口;
6 能基于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消防水源和灭火救援预案等进行灭火救援作战部署标绘、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编制;
7 具有灭火救援数据关联、信息查询、语音提示功能;
8 能与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实时数据传输;
9 具有测风、测温度、测距离、望远、夜视、扩音、警示等功能。
5.3.13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消防信息显示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规定。
5.3.14 现场指挥设备的装载体及必要的保障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接收有关火灾及灾害事故情况通报和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2 采集火灾及灾害事故数据、现场环境信息、现场灭火救援力量装备等信息;
3 制订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4 将火灾及灾害事故态势、现场环境、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等信息报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 将现场灭火救援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
图5.3.1 现场指挥子系统基本工作流程
5.3.2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接收指令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2 能接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5.3.3 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态势信息;
2 到达现场的消防车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信息;
3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4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4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作战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
2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
3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5.3.5 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态势信息;
2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3 现场灭火救援行动信息;
4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6 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现场指挥通信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并应存入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3.7 现场指挥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5.3.8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通过外接电话接口或卫星通信链路,在现场开通市话等有线电话;
2 可通过车载电话交换机和有线电话通信线路,开通现场有线电话指挥通信网络;
3 能接入多种通信系统或设备,进行不同通信网络的语音、数据通信交换;
4 能通过图像传输设备传输现场实况图像;
5 具有现场指挥广播扩音功能;
6 现场无线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2节的规定;
7 卫星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3节的规定。
5.3.9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图像信息应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传输的消防图像监控信息、公安图像监控信息;
2 能召开现场视音频指挥会议,并能参加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视音频会议;
3 具有现场图像预显、存储、检索、回放等功能。
5.3.10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显示呼入电话号码;
2 能进行电话呼叫、应答、转接;
3 能显示无线通信信道的收发状态及使用单位、工作频率等属性,能显示无线电台用户的通话状态及身份码,具有无线通信信道保护及多种控发方式功能;
4 能进行无线电台用户的呼叫、应答、转接,重点用户的呼叫应有明显的声光指示;
5 能进行有线、无线会议式指挥通话,具有指挥预案编辑及频率配置等功能;
6 能进行卫星通信链路的建立和撤收;
7 能进行现场图文信息的切换显示;
8 能进行交互式多媒体作战会议操作;
9 具有撤退、遇险等紧急呼叫信号的发送功能;
10 能进行现场指挥广播扩音操作;
11 可对各种电气设备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5.3.11 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本规范第5.3.2条~第5.3.10条规定的信息显示和功能操作窗口;
2 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3 各种电气设备控制操作和状态监测显示窗口。
5.3.12 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位置定位、导航功能;
2 具有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3 具有本规范第5.7.3条规定的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4 具有现场作战指挥信息录入窗口,录入的信息不可更改;
5 具有一键快速进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信息查询功能窗口;
6 能基于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消防水源和灭火救援预案等进行灭火救援作战部署标绘、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编制;
7 具有灭火救援数据关联、信息查询、语音提示功能;
8 能与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实时数据传输;
9 具有测风、测温度、测距离、望远、夜视、扩音、警示等功能。
5.3.13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消防信息显示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规定。
5.3.14 现场指挥设备的装载体及必要的保障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接收指令、采集现场信息、作战指挥、信息报送、信息记录的方法和过程。
5.3.2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接收指令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应能实时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5.3.3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的现场信息内容,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能够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火灾及灾害事故态势信息,到达现场的消防车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信息,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现场实况图像,为灭火救援作战指挥提供信息支持。
5.3.4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作战指挥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对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通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和计算机通信网络,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进行现场指挥通信。
5.3.5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现场信息内容。现场指挥子系统通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和计算机通信网络,将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态势信息,现场气象、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和力量部署信息,现场实况图像信息等报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3.6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信息记录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将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全部同期记录,存储到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3.7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录音录时功能要求。录音内容包括现场指挥通信过程中有线电话、无线电台的通话时间和语音信息。录音录时具体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要求。
5.3.8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组网功能要求。
1、2 这两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开通现场有线电话指挥通信网络。
3 本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进行不同通信网络的语音、数据通信交换。
4 本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通过移动图像传输设备将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传输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 本款规定了现场通信指挥子系统应具有现场扩音广播功能,能够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指挥扩音广播。
6、7 这两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能进行无线和卫星通信组网,组网具体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2节、第5.13节的要求。
5.3.9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图像信息应用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接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传输的消防图像监控信息、公安图像监控信息;能召开各种形式的视音频指挥会议,以便全面、直观、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可实现异地会商和实施可视调度指挥。
5.3.10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控制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实现有线、无线、卫星等通信设备的集中控制。
5.3.11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上应可完成现场指挥通信的全部操作,并能显示相对应的消防地理信息以及设备状态监测。
5.3.12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功能要求。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是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移动指挥通信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一般是将多种功能集成于携带方便的指挥箱中。
5.3.13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消防信息显示功能要求。在以车辆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LED或LCD或投影机等综合显示屏上应能显示有关现场指挥通信的消防图文信息。
5.3.14 本条规定了与现场指挥子系统配套的装载体及必要的保障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载体可以是现场通信指挥车,也可以是船等其他交通工具。必要的保障设施包括作战指挥和通信控制室、供电、防雷与接地、空调、照明、生活保障等。
5.3.2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接收指令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应能实时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5.3.3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的现场信息内容,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能够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火灾及灾害事故态势信息,到达现场的消防车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信息,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现场实况图像,为灭火救援作战指挥提供信息支持。
5.3.4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作战指挥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对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通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和计算机通信网络,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进行现场指挥通信。
5.3.5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现场信息内容。现场指挥子系统通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和计算机通信网络,将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态势信息,现场气象、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和力量部署信息,现场实况图像信息等报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3.6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信息记录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将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全部同期记录,存储到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3.7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录音录时功能要求。录音内容包括现场指挥通信过程中有线电话、无线电台的通话时间和语音信息。录音录时具体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要求。
5.3.8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组网功能要求。
1、2 这两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开通现场有线电话指挥通信网络。
3 本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进行不同通信网络的语音、数据通信交换。
4 本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通过移动图像传输设备将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传输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 本款规定了现场通信指挥子系统应具有现场扩音广播功能,能够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指挥扩音广播。
6、7 这两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能进行无线和卫星通信组网,组网具体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2节、第5.13节的要求。
5.3.9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图像信息应用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接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传输的消防图像监控信息、公安图像监控信息;能召开各种形式的视音频指挥会议,以便全面、直观、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可实现异地会商和实施可视调度指挥。
5.3.10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控制功能要求。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实现有线、无线、卫星等通信设备的集中控制。
5.3.11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上应可完成现场指挥通信的全部操作,并能显示相对应的消防地理信息以及设备状态监测。
5.3.12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功能要求。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是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移动指挥通信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一般是将多种功能集成于携带方便的指挥箱中。
5.3.13 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消防信息显示功能要求。在以车辆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LED或LCD或投影机等综合显示屏上应能显示有关现场指挥通信的消防图文信息。
5.3.14 本条规定了与现场指挥子系统配套的装载体及必要的保障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载体可以是现场通信指挥车,也可以是船等其他交通工具。必要的保障设施包括作战指挥和通信控制室、供电、防雷与接地、空调、照明、生活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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