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10-198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1211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卤代烷1211抑爆系统的设计。
第1.0.4条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可燃气体火灾;
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三、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四、电气火灾。
第1.0.5条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二、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钚等;
三、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四、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五、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
六、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第1.0.6条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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