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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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5.1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电话呼入线路:
    1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2 与专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3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报警终端相连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查询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信息的数据通信线路。
5.11.2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
    1 连通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路;
    2 连通辖区消防站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路;
    3 连通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连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
5.11.3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日常联络通信线路:
    1 内部电话通信线路;
    2 对外联络电话通信线路;
    3 公安专网电话通信线路。
5.11.4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火警电话中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等以上城市宜采用数字中继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小城市可根据本地电话网情况采用数字中继方式或模拟中继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
    2 火警电话中继线路应采用双路由方式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
    3 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应具有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
    4 火警电话呼入应设置为被叫控制方式;
    5 本地电话网应在火警电话呼叫接续过程中提供主叫电话号码;
    6 本地电话网应提供主叫电话用户信息(用户名称和装机地址等),通过专用数据传输线路在火警应答后5s内送达火警受理终端。
5.11.5 各类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数量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
表5.11.5 城市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数量
城市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数量 
    注“类别”栏内的城市规模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和城市的规划情况确定。
5.11.6 火警调度语音专线和数据专线宜采用直达专线的形式,数据专线带宽不应小于2M。
5.11.7 接警调度程控交换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计算机与电话集成(CTI)接口;
    2 具有基本呼叫接续功能,能对公网、专网电话进行呼叫接续和转接;
    3 具有双向通话的组呼功能,组呼用户数不应少于8方,能实现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4 具有实现广播会议电话功能,会议方不应少于16方,能实现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5 能对预先设置的多个电话进行轮询呼叫;
    6 具有监听、强插、强拆和挂机回叫功能;
    7 能在坐席间相互转接,完成呼叫转接、代接功能,在此过程中呼叫数据同步转移;
    8 具有话务统计功能,能统计呼入次数、接通次数、排队次数、早释次数和平均通话时长等数据;
    9 电话报警接续中具有第四位拦截功能;
    10 接收通信网局间信令中送来的报警电话号码。
5.11.8 火警电话呼入排队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坐席全忙时应能将火警电话呼入进行排队,并应向排队用户发送语音提示或回铃音;
    2 重点单位报警可优先分配;
    3 不同局向的报警呼入可优先分配;
    4 坐席离席时可不分配火警电话呼入。
5.11.9 火警电话呼入时坐席分配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按顺序依次循环向各坐席分配;
    2 按设定的固定顺序依次分配;
    3 对空闲时间最长的坐席优先分配;
    4 向一组坐席同时分配报警呼叫,先应答者接听;
    5 根据坐席业务类型和技能等级分配。

条文说明
5.11.1 本条规定了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的火警电话呼入线路要求。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是指以数字或模拟中继方式与公用电话网(或其他专用通信网)相连,具有接收火警电话信息的线路。
    1 本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报警人拨打119号码报警,经公用电话网传输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使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丧失其接收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的重要手段,延误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造成人身、财产的更大损失。
    2 本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与专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接入军队、铁路、大型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的报警。
    3 本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报警终端相连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接收经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确认的火警信息。
    4 本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有查询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信息的数据通信线路,使系统能够快速定位报警地点。固定电话报警时,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能访问公用电话网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火警呼入电话的用户名称、装机地址等信息。移动电话报警时,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能访问移动电话运营公司的移动电话定位服务平台,查询火警呼入电话的位置信息。
5.11.2 本条规定了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的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要求。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是传递灭火救援指令、调度灭火救援力量和实现消防可视指挥的通信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建立连通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辖区消防站、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专用通信线路,可靠传输火警调度的语音、数据、图像信息。
    3 本款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有连通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这是实现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统一指挥、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重要技术手段。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 本款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有连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这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各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统一调度指挥和协同处置的重要技术手段。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5.11.3 本条规定了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的日常联络通信线路要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设置能满足日常通信需要的内部电话线路、公安专网电话线路和对外联络电话线路。
5.11.4 本条规定了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火警电话中继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火警电话中继的接入方式。中等以上城市宜采用数字中继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小城市、独立接警的县及以下城镇若暂不具备提供数字中继方式的条件,可采用模拟中继方式解决火警电话接入。
    2 本款规定了火警电话中继线路应采用双路由方式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提高火警电话中继线路的可靠性。
    3 本款规定了报警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应急接警线路或设备接警。
    4 本款规定了火警电话呼入应设置为被叫控制方式,火警呼入后由接警人员控制火警电话的连通或挂断。
    6 本款规定了本地电话网应在火警电话呼入接续过程中提供主叫电话号码,提供用户名称和装机地址等主叫电话用户信息,并规定了传输电话用户信息的时间要求。
5.11.5 本条规定了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数量的下限要求。各地应根据城市规模、最大火警日呼入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5.11.6 本条规定了为保证火警调度专线的全线畅通和能够对火警调度专线状态的自动检测,火警调度语音专线和数据专线宜采用直达专线的方式。数据调度专线带宽不低于2M是最低的下限要求,各地应根据传输灭火救援指令、调度灭火救援力量和实现消防可视指挥的需求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5.11.7 本条规定了接警调度程控交换机的呼叫、接续、交换功能要求。这些要求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火警受理、灭火救援调度指挥功能的技术前提。
5.11.8 本条规定了火警电话呼入排队方式要求。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往往有大量的重复报警使火警受理坐席全忙,应将报警呼入进行排队,并向排队用户发送语音提示或回铃音。报警呼入排队时,出现重点单位报警或不同局向的报警呼入,可能是新的另一起火灾报警,可优先接警。
5.11.9 本条规定了火警电话呼入时坐席分配方式。各地应根据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的实际,合理设置坐席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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