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程 总则 GB/T31592-2015
6.1 一般要求
采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时,应首先由建设、设计、使用、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消防监督等有关各方,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结构形式、使用人员、可燃物等因素,兼顾对制定消防安全策略有重要影响的建筑特征或特殊使用需求,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内容和范围、消防安全目标和相关功能要求,建立用以验证功能要求是否能够实现消防安全目标的量化的性能判据。大型和复杂工程项目可由有关各方联合组成专家小组开展此项工作,专家组的构成应视建筑用途和规模而定,但至少应吸纳一名经验丰富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和具备消防安全工程方法定量分析能力的专家参加。
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a)设定安全目标时,应针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火灾设定预期的安全目标;
b)提出功能要求时,应确保通过设计使功能要求得到可靠实现;
c)建立性能判据时,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充分程度能够通过工程方法得到检验;
d)开展局部评估时,应确保建筑局部采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不会影响建筑其他部分的消防安全。
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a)设定安全目标时,应针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火灾设定预期的安全目标;
b)提出功能要求时,应确保通过设计使功能要求得到可靠实现;
c)建立性能判据时,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充分程度能够通过工程方法得到检验;
d)开展局部评估时,应确保建筑局部采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不会影响建筑其他部分的消防安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6 消防安全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判据
- 下一节:6.2 与“处方式”规范的兼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