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6.2 系统的供电
6.2.1 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 省(自治区)、大中型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应由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应急电源,其他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不应低于两回路供电;
3 系统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4 系统由市电直接供电时,电源电压变动、频率变化及波形失真率应符合计算机电源电能质量参数表的规定(表6.2.1-1),超出此规定时,应加调压设备;
6 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以全浮充制运行,直流基础电源电压应为-48V。基础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要求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8 系统配备的发电机组应具有自动投入功能;
9 消防站应设置通信专用交流配电箱,其电源容量不应小于5kV·A。
6.2.2 不间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交流供电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2 接警、调度系统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时,在外部市电断电后应能保证所有设备正常供电时间不小于12h;有后备发电系统时,不间断电源应能保证正常供电时间不小于2h。
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 省(自治区)、大中型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应由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应急电源,其他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不应低于两回路供电;
3 系统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4 系统由市电直接供电时,电源电压变动、频率变化及波形失真率应符合计算机电源电能质量参数表的规定(表6.2.1-1),超出此规定时,应加调压设备;
表6.2.1-1 计算机电源电能质量参数表
5 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应由整流配电设备和蓄电池组组成,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其中整流设备应采用开关电源,蓄电池应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6 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以全浮充制运行,直流基础电源电压应为-48V。基础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要求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 基础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要求
7 系统供电线路导线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铜芯电缆,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相等的同类型的电缆;8 系统配备的发电机组应具有自动投入功能;
9 消防站应设置通信专用交流配电箱,其电源容量不应小于5kV·A。
6.2.2 不间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交流供电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2 接警、调度系统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时,在外部市电断电后应能保证所有设备正常供电时间不小于12h;有后备发电系统时,不间断电源应能保证正常供电时间不小于2h。
条文说明
6.2.1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供电基本要求。稳定可靠的供电电源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
6.2.2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UPS电源要求。UPS供电可采用集中或分散两种供电方式。
6.2.2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UPS电源要求。UPS供电可采用集中或分散两种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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