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7.1 系统通用设备
7.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输入设备、输出设备、数据存储与数据备份设备以及不间断电源等硬件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
7.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7.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7.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7.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等通用硬件设备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的产品,这些设备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有关产品认证标志。
7.1.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并进入公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等属于《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电信设备目录的具体名称》规定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这些设备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有关产品进网许可证。
7.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与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所以本条规定了其应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标志,防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1.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并进入公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等属于《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电信设备目录的具体名称》规定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这些设备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有关产品进网许可证。
7.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与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所以本条规定了其应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标志,防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7 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
- 下一节:7.2 系统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