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CB1532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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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6章规定的6.1.5、6.2~6.19。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8.2.3 在型式检验中累计补做次数不允许超过四次,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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