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7956.6-2015
4.2 整车要求
4.2.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压缩空气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4.2.2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控制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有中文用途标牌和开关位置标牌。标牌上的字高不应低于10mm。操作按钮、开关应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 泡沫混合比调节;
2) 水和压缩空气泡沫功能转换;
3) 干、湿泡沫转换;
4) 发动机转速控制;
5) 管路冲洗控制;
6) 紧急停机。
b) 控制面板应设置水、泡沫和压缩空气的管路系统简图,并应标明适用的泡沫液类型。控制面板无法设置管路系统简图的,可设置在同侧便于操作人员观察的合适位置。
c) 控制面板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字高不应低于7mm,应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操作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泡沫液和压缩空气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2) 阀门开启和关闭的要求;
3) 不能仅使用水和压缩空气混合;
4) 泡沫液可能具有微毒性或破坏环境的警告;
5) 允许工作的温度范围。
操作说明还应设置危险警示。危险警示字体应使用黄底黑字标识,字高不应低于10mm。
d) 控制面板上应列出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额定工况时的出口压力和喷射干、湿泡沫时的比例范围。
4.2.3 压缩空气泡沫车上采用的图形标识应是普遍认同的标识,否则应直接标注中文标识。
4.2.4 消防泵进、出口应设置压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5 当压缩空气泡沫车设置压缩空气外输出口时,该输出口应采用快插式联接方式。当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工作时,该输出口应能停止向外输出压缩空气。
4.2.6 各操作机构应灵便可靠,自动控制系统中各阀门应有手动应急装置。
4.2.7 压缩空气泡沫车配置的吸水管应符合GB 6969的要求。配置的滤水器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4.2.2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控制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有中文用途标牌和开关位置标牌。标牌上的字高不应低于10mm。操作按钮、开关应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 泡沫混合比调节;
2) 水和压缩空气泡沫功能转换;
3) 干、湿泡沫转换;
4) 发动机转速控制;
5) 管路冲洗控制;
6) 紧急停机。
b) 控制面板应设置水、泡沫和压缩空气的管路系统简图,并应标明适用的泡沫液类型。控制面板无法设置管路系统简图的,可设置在同侧便于操作人员观察的合适位置。
c) 控制面板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字高不应低于7mm,应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操作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泡沫液和压缩空气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2) 阀门开启和关闭的要求;
3) 不能仅使用水和压缩空气混合;
4) 泡沫液可能具有微毒性或破坏环境的警告;
5) 允许工作的温度范围。
操作说明还应设置危险警示。危险警示字体应使用黄底黑字标识,字高不应低于10mm。
d) 控制面板上应列出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额定工况时的出口压力和喷射干、湿泡沫时的比例范围。
4.2.3 压缩空气泡沫车上采用的图形标识应是普遍认同的标识,否则应直接标注中文标识。
4.2.4 消防泵进、出口应设置压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5 当压缩空气泡沫车设置压缩空气外输出口时,该输出口应采用快插式联接方式。当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工作时,该输出口应能停止向外输出压缩空气。
4.2.6 各操作机构应灵便可靠,自动控制系统中各阀门应有手动应急装置。
4.2.7 压缩空气泡沫车配置的吸水管应符合GB 6969的要求。配置的滤水器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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