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XF83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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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现场分析

4.10.1 现场分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按阶段、分步骤或者随机进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并主持。
4.10.2 现场分析时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交换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将收集的证据和线索逐一进行筛选,排除无关、虚假证据和线索,通过分析认定火灾的主要事实。
4.10.3 现场分析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有无放火嫌疑;
    b) 火灾损失、火灾类别、火灾性质、火灾名称;
    c) 报警时间、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
    d) 下一步调查方向、需要排查的线索、调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
    e) 是否复勘现场;
     f) 提出是否聘请专家协助调查的意见;
    g) 现场处理意见;
    h) 火灾责任人;
     i) 其他需要分析、认定的问题。
4.10.4 现场分析应做好记录。
4.10.5 下列情形为放火案件线索:
    a) 尸体有可疑的非火灾致死特征;
    b) 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
    c) 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
    d) 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e) 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f) 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g) 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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