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XF621-2013
5 配备要求
5.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按照防护功能分为消防员躯体防护类装备、呼吸保护类装备和随身携带类装备等三类。各类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
5.2 消防员躯体防护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消防员呼吸保护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消防员随身携带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种类及配备数量是消防部队配备的最低要求。
5.6 根据备份比计算的备份数量为非整数时应向上取整。
5.7 寒冷地区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考虑防寒要求。
5.8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2 消防员躯体防护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消防员呼吸保护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消防员随身携带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种类及配备数量是消防部队配备的最低要求。
5.6 根据备份比计算的备份数量为非整数时应向上取整。
5.7 寒冷地区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考虑防寒要求。
5.8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