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6 泡沫枪

9.6.1 一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8.0L/s。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0L/s。
9.6.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点应能同时得到两支泡沫枪保护,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9.6.3 泡沫枪宜采用室内消火栓接口,公称直径应为65mm,消防水带的总长度不宜小于40m。

条文说明
9.6.1  1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中第3.1.4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时,采用氟蛋白泡沫液,配置PQ8型泡沫枪的规定制定的。
          2 本款是根据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1S7076-1990第2.3.4条和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9条中有关的规定制定的。
9.6.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中第3.1.4条和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9条中有关规定制定。
9.6.3 接口与消火栓一致,有利于与消火栓系统合并使用。因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面积大,故需要较长的水带。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