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XF/T12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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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重点部位照相

7.4.1 —般要求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反映出起火部位、尸体部位、痕迹物证所在部位等现场部位的状态及与周围物体的位置关系。
7.4.2 取景构图
    画面应包括起火部位(点)或尸体、痕迹或可疑物品等所在部位以及与火灾原因有关的部位,宜采用以下方式完成拍照:
    ——采用中景或近景拍照;
    ——选择能够客观反映重点部位状况、特点及与周围物体关系的位置。
 7.4.3 拍照方法
    应在现场相应位置放置标牌(数字序号或英文字母),宜采用单向、相向拍照法或直线连续拍照法, 并按照GA/T 582的规则执行。
7.4.4 V形或U形痕迹部位拍照
    照相机镜头的光轴应与痕迹所在平面垂直,取景范围应包括燃烧或烟熏痕迹本身、痕迹载体以及痕迹下方的残留物。
7.4.5 变色痕迹部位的拍照
    应将变色部分与未变色部分一同摄入镜头。使用人工光源时,不应在画面上产生强烈的反射光斑。
7.4.6 木材及火场其他材料炭化痕迹部位的拍照
    取景范围应包括木材及火场其他材料炭化区和未炭化区。
7.4.7 尸体部位的拍照
    应在尸体两侧拍照,取景范围包括尸体及所在现场的部位。
7.4.8 物品及建筑物倒塌痕迹的拍照
    应选择能够反映出倒塌方向的位置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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