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 GB32157-2015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c) 正式生产后,结构、工艺或原材料有重大改变;
d)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2.2 检验样本总数不少于3件,随机抽取1件。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全部项目。
7.2.4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表1中第2~9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第1项外观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进行返工,经复检合格时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c) 正式生产后,结构、工艺或原材料有重大改变;
d)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2.2 检验样本总数不少于3件,随机抽取1件。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全部项目。
7.2.4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表1中第2~9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第1项外观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进行返工,经复检合格时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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