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GB7956.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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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 支腿
4.4.1.1 举高车应至少有4条支腿。
4.4.1.2 举高车支腿调平采用自动调平时,应有应急手动调平机构。
4.4.1.3 举高车在行驶状态,其支腿除警示标志灯外所有部分不应超出举高车最宽处。
4.4.1.4 支腿操作人员在操作位置应可观察支腿的运动状况。
4.4.1.5 当支腿运动时,应有不小于90dB(A)的报警声至完成调平止。
4.4.1.6 支腿操作处应有紧急停止支腿运动的按钮,按下按钮,支腿的所有运动应立即停止。
4.4.1.7 支腿操作处操作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支腿支撑处应选择在坚硬地面且地面承载能力满足支撑要求;
    ——伸展支腿前应确认支腿伸展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伸展支腿前应检查支承垫板已垫好等内容。
4.4.1.8 支腿油缸应有液压锁止机构,锁止机构应保证1h的油缸回缩量不大于5mm。
4.4.1.9 举高车的支腿应能够连续展开并支承整车至调平状态100次,试验中不应出现漏油、结构件变形及运动卡滞等现象。
4.4.1.10 承载横向和纵向支腿油缸的钢结构件焊缝及与副梁联接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
4.4.1.11 举高车应在支腿的外侧设置黄色警示标志灯,当支腿展开时黄色警示标志灯自动点亮并闪烁。黄色警示标志灯的亮度应保证白天在10m外清晰可见,闪烁频率不应小于1次/s。支腿伸出举高车外的部分应使用反光漆漆成红白相间的条状。
4.4.1.12 举高车应配置与支腿数量相等的支承垫板,支承垫板的面积应保证支撑面所受的压强不大于800kPa。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60m的举高车每块支承垫板的质量不应大于15kg,最大工作高度大于60m的举高车每块支撑垫板的质量不应大于25kg,支承垫板的强度应保证能支撑整个车辆而不破坏或明显变形。
4.4.1.13 举高车调平后在调平操作处应有灯光指示。应在调平操作处安装沿车身纵、横两个方向的水平仪或能显示两个方向水平状态的设备。
4.4.2 臂架(梯架)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举高车臂架(梯架)应安装在回转平台上。
4.4.2.1.2 举高车在行驶状态下,臂架(梯架)应放置在固定的托架上。
4.4.2.1.3 举高车外部标识除应符合GB 7956.1-2014的5.2外,还应在臂架(梯架)上涂刷强制性认证标识、企业标识、车辆名称和型号,涂刷的长度不应小于臂架(梯架)行驶状态长度的1/4。
4.4.2.1.4 举高车臂架(梯架)应涂刷符合GB/T3181规定的Y11乳白色,臂架(梯架)上涂刷的标识除企业标识外应使用符合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4.4.2.1.5 臂架(梯架)的托架应有照度不小于10lx的照明,照明灯的开关在回转平台操作台上控制。
4.4.2.2 臂架(梯架)标牌
    臂架(梯架)靠近回转平台操作台附近,操作人员可见处应永久固定一标牌,标牌上应至少有以下内容:
    ——臂架(梯架)制造商;
    ——臂架(梯架)型号;
    ——臂架(梯架)生产序列号;
    ——臂架(梯架)生产日期;
    ——臂架(梯架)额定载荷。
4.4.2.3 臂架(梯架)操作要求
4.4.2.3.1 举高车配备可破拆混凝土建筑物的破拆装置,臂架(梯架)操作可采用无线遥控方式,其余举高车不应采用无线遥控方式。
4.4.2.3.2 带有载人工作斗的举高车臂架(梯架)运动时,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实时显示臂架(梯架)运动轨迹、伸展高度、工作幅度、变幅角度和安全工作范围。
4.4.2.3.3 回转平台操作台上应设置紧急状态下停止臂架(梯架)动作的紧急停止按钮。
4.4.2.3.4 举高车臂架(梯架)操纵手柄前、后、左、右位置应手感明显,操纵手柄应能自动回位。当采用电控阀时,每个操纵手柄可集成两种操作,左侧操纵手柄控制臂架(梯架)的伸展、回缩,右侧操纵手柄控制臂架(梯架)的回转和主臂的俯仰,当采用液压手控阀时,左侧阀控制臂架(梯架)的伸展和回缩,中间阀控臂架(梯架)的回转,右侧阀控制主臂的俯仰。电控阀操纵杆宜采用以下操作方向:
    ——向后拉手柄,臂架(梯架)上仰或回缩;
    ——向前推手柄,臂架(梯架)下俯或伸展;
    ——向左推手柄,臂架(梯架)逆时针回转;
    ——向右推手柄,臂架(梯架)顺时针回转。
4.4.2.4 臂架(梯架)安全要求
4.4.2.4.1 举高车臂架(梯架)启动时,安全系统应自动工作。
4.4.2.4.2 臂架(梯架)应运动平稳,不应有爬行、颤抖、晃动等现象。臂架(梯架)的启动和停止不应造成车辆明显摇晃。
4.4.2.4.3 举高车臂架(梯架)应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动作,当接近安全工作范围的边缘或臂架(梯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臂架(梯架)的动作应减速,当达到安全工作范围极限时,臂架(梯架)应自动停止向危险方向动作并有声光报警,报警声不应小于90dB(A),臂架(梯架)停止运动后不应再向危险方向动作,不通过操作任何附加开关臂架(梯架)可向安全方向动作。
4.4.2.4.4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臂架(梯架)的强度应保证承受工作斗1.5倍额定载荷不发生永久变形和结构破坏。
4.4.2.4.5 臂架(梯架)的1h回缩量应小于最大工作高度的0.2%。
4.4.2.4.6 臂架(梯架)的强度设计计算时应至少包含如下作用载荷:
    ——风力载荷;
    ——臂架(梯架)的自重载荷;
    ——臂架(梯架)运动产生的惯性力载荷;
    ——臂架(梯架)工作载荷;
    ——炮喷射反力,工作斗内人员活动等产生的动载荷。
4.4.2.4.7 臂架(梯架)应进行应力测试,应力测试时按被测部件工作时的最大负荷加载,对于塑性材料,部件所受的最大应力应小于所用材料屈服应力的50%。对于脆性材料,部件所受的最大应力应小于所用材料断裂应力的20%。
4.4.2.4.8 臂架(梯架)主要焊缝及各支承轴座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
4.4.3 工作斗
4.4.3.1 标识
4.4.3.1.1 应在工作斗的明显位置标出工作斗额定载荷、系上安全带和防止超员等内容。工作斗额定载荷字体大小应保证离工作斗10m外的人员可清晰阅读,字体应使用与周围颜色反差大的颜色。字迹不应因振动、高温、水淋及其它环境原因脱落或腐蚀。
4.4.3.1.2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应按工作斗载荷大小和消防炮有、无喷射确定不同的安全工作范围。应在举高车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可见处按不同载荷大小和消防炮有、无喷射显示不同安全工作范围。
4.4.3.2 结构强度
4.4.3.2.1 工作斗门应向工作斗内开启,门的宽度不小于450mm,门的高度不小于900mm。应在工作斗两个方向设置门。门锁应旋转开启和碰撞关闭,开启把手应在工作斗外侧,其大小应能够佩戴消防手套开启。门应锁闭可靠,承受2000 N的力不应打开或明显变形。
4.4.3.2.2 工作斗底部四周应有不小于100mm高度的踢板,工作斗的地面应防滑并有排水措施。采用镂空地面,镂空的孔洞大小不能通过15mm直径圆球。
4.4.3.2.3 工作斗的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1m,围栏采用网状结构,其开口尺寸不大于500mm。围栏任何部位都能承受2000N的力不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4.3.2.4 如工作斗可绕臂架(梯架)左右摆动,单侧摆动角度应大于40°。
4.4.3.2.5 举高车的工作斗及与臂架(梯架)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4倍的额定载荷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4.3.2.6 举高车使用可从臂架(梯架)拆卸的工作斗时,工作斗安装在臂架(梯架)上时应有机构自动将其与臂架(梯架)锁紧。解除工作斗与臂架(梯架)的锁紧时应执行两个独立的操作。
4.4.3.3 配件和附件
4.4.3.3.1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配置的安全带应符合GA 494-2004的要求,安全带的吊点应位于操作人员的背部上部,和安全带相连的安全绳应与工作斗可靠连接,其长度不应大于1.5m。工作斗挂安全带处应有标识。安全带数量不应少于按额定载荷核算(75kg/人)的工作斗中人员数量。
4.4.3.3.2 工作斗内应有功率不小于70W的探照灯,探照灯应可照射工作斗的运动方向和消防炮的喷射方向。探照灯的开关在工作斗操作台和回转平台操作台上,探照灯的光色应是黄色。
4.4.3.3.3 工作斗下部应有水雾喷头,喷头开启后水雾应能覆盖工作斗下部。喷头的开启和关闭应在工作斗内控制。工作斗周围安装水雾喷头时,喷头开启后应保证工作斗中操作人员安全操作所需的视线和视野。
4.4.3.3.4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如配置空气呼吸系统,工作斗中至少应配备两个呼吸面罩,两人同时使用的时间应大于1h。
4.4.3.3.5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如配置应急高空逃生装置,该装置和工作斗应可靠连接。
4.4.3.4 工作斗安全要求
4.4.3.4.1 举高车工作斗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地板与水平面应始终自动保持水平,调平误差不应超过3°。调平应及时、平稳。工作斗地板与水平面的角度达到10°时,安全装置应自动停止臂架(梯架)的动作。工作斗应有手动辅助调平机构,只有同时操作两个装置,手动辅助凋平机构方能工作。
4.4.3.4.2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应有工作斗超载报警,当工作斗负载超出额定负载吋,应有声光报警信号,报警声不小于90dB(A),臂架(梯架)应只能向安全方向动作。
4.4.3.4.3 工作斗的前部和下部应有防碰撞装置,装置接近或碰到障碍物时应自动停止臂架(梯架)的动作并有声音报警信号,报警声不小于90dB(A)。当采用接触式防碰撞装置,停止臂架(梯架)动作所需的碰撞力不应大于1000N。
4.4.3.4.4 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30m的举高车,工作斗围栏上或臂架(梯架)顶端应设风速测量仪。当风速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要求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报警声不应小于90dB(A)。
4.4.4 回转平台
4.4.4.1 回转平台应可双向回转并有回转停止的制动装置,回转平台的支承应方便润滑。
4.4.4.2 举高车回转平台操作台应有安全围栏,围栏应方便操作人员进出并不影响回转平台回转,回转平台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0m。围栏任何部位应承受1500N力不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4.5 其他装置
4.4.5.1 举高车采用电控系统时,应有应急操作装置,应急操作装置应采用手动操作。当使用应急操作装置操作时安全系统失效,应急操作装置操作处应使用专用工具方能打开,在应急操作装置操作处应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内容包括“安全系统失效,操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字样,警示说明的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4.5.2 举高车应有辅助动力源,当主动力源失效时能将举升状态的臂架(梯架)和支腿收回至行驶状态。臂架(梯架)的回收时间见表1,当使用车载蓄电池驱动辅助动力源时,收回臂架(梯架)和支腿后, 蓄电池应仍能启动底盘发动机。
使用辅助动力源的臂架(梯架)收回时间
4.4.5.3 装有滑车的举高车,滑车平均速度不大于1m/s,滑车应能连续1000次可靠工作,滑车的围栏高度应不小于1.1 m,围栏任何部位都能承受2000N的力不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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