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GB31252-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3 监控报警功能

4.3.1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在探测参数达到设定的报警条件时,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启动控制输出,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3.2 防火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表1规定。
4.3.3 具有探测剩余电流和/或温度功能的插座与开关在低于表1规定的报警条件下工作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3.4 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插座与开关在1s内发生不多于9个半周期的故障电弧条件下工作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3.5 同时具有探测剩余电流、温度和故障电弧探测报警功能的插座与开关,应分别满足表1对应的报警条件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