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494-2004
6.3 辅助设备
6.3.1 安全钩
6.3.1.1 破断强度
6. 3.1.1.1 在开口闭合状态时,轻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27kN,通用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40kN。试验按7.8规定进行。
6.3.1.1.2 在开口打开状态时,轻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7kN,通用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11kN。试验按7.9规定进行。
6.3.1.1.3 轻型安全钩短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7kN ,通用型安全钩短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11kN。试验按7.10规定进行。
6.3.1.2 耐腐蚀性能
试样经GB/T 10125-1997规定的48h中性盐雾试验后,外观应符合GB/T 6461-2002外观等级评定轻微级的要求,并应保持原有性能。
6.3.2 上升器和抓绳器
6.3.2.1 工作负荷
6.3.2.1.1 上升器应能承受不小于5 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 试验按7.11规定进行。
6.3.2.1.2 抓绳器应能承受不小于11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 试验按7.11规定进行。
6.3.2.2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6.3.3 下降器
6.3.3.1 工作负荷
下降器应能承受不小于5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试验按7.12规定进行。
6.3.3.2 极限负荷
轻型下降器应能承受不小于13.5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通用型下降器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试验按7.12规定进行。
6.3.3.3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6.3.4 便携式固定装置
6.3.4.1 工作负荷
轻型便携式固定装置的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均应能承受不小于5kN的试验负荷,通用型便携式固定装置的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应能承受不小于13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或明显变形。试验按7.13规定进行。
6.3.4.2 极限负荷
轻型便携式固定装置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且装置无故障,通用型便携式固定装置的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应能承受不小于36kN的试验负荷且装置无故障。试验按7.13规定进行。
6.3.4.3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6.3.5 滑轮装置
6.3.5.1 工作负荷
轻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5kN的试验负荷,通用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试验按7.14规定进行。
6.3.5.2 极限负荷
6.3.5.2.1 轻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通用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36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试验按7.14规定进行。
6.3.5.2.2 若滑轮装置底端带有把手环,轻型滑轮装置的把手环应能承受不小于12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通用型滑轮装置的把手环应能承受不小于19.5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试验按7.14规定进行。
6.3.5.3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6.3.1.1 破断强度
6. 3.1.1.1 在开口闭合状态时,轻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27kN,通用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40kN。试验按7.8规定进行。
6.3.1.1.2 在开口打开状态时,轻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7kN,通用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11kN。试验按7.9规定进行。
6.3.1.1.3 轻型安全钩短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7kN ,通用型安全钩短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11kN。试验按7.10规定进行。
6.3.1.2 耐腐蚀性能
试样经GB/T 10125-1997规定的48h中性盐雾试验后,外观应符合GB/T 6461-2002外观等级评定轻微级的要求,并应保持原有性能。
6.3.2 上升器和抓绳器
6.3.2.1 工作负荷
6.3.2.1.1 上升器应能承受不小于5 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 试验按7.11规定进行。
6.3.2.1.2 抓绳器应能承受不小于11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 试验按7.11规定进行。
6.3.2.2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6.3.3 下降器
6.3.3.1 工作负荷
下降器应能承受不小于5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试验按7.12规定进行。
6.3.3.2 极限负荷
轻型下降器应能承受不小于13.5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通用型下降器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试验按7.12规定进行。
6.3.3.3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6.3.4 便携式固定装置
6.3.4.1 工作负荷
轻型便携式固定装置的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均应能承受不小于5kN的试验负荷,通用型便携式固定装置的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应能承受不小于13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或明显变形。试验按7.13规定进行。
6.3.4.2 极限负荷
轻型便携式固定装置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且装置无故障,通用型便携式固定装置的每个承载连接部件应能承受不小于36kN的试验负荷且装置无故障。试验按7.13规定进行。
6.3.4.3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6.3.5 滑轮装置
6.3.5.1 工作负荷
轻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5kN的试验负荷,通用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试验后不应出现装置的永久性损伤、明显变形或绳体的损伤。试验按7.14规定进行。
6.3.5.2 极限负荷
6.3.5.2.1 轻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22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通用型滑轮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36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试验按7.14规定进行。
6.3.5.2.2 若滑轮装置底端带有把手环,轻型滑轮装置的把手环应能承受不小于12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通用型滑轮装置的把手环应能承受不小于19.5kN的试验负荷且无故障。试验按7.14规定进行。
6.3.5.3 耐腐蚀性能
同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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