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GB21976.2-2012
4.4 下降速度
4.4.1 不同负荷的下降速度
在表1规定的最小负荷、标准负荷和最大负荷状态下,缓降器的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4.4.2 重复下降速度
在标准负荷状态下,缓降器每次下降速度相对于20次重复下降速度平均值的偏差不应大于±20%,
4.4.3 绳索浸泡后的下降速度
缓降器绳索经清水浸泡后进行标准负荷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4.4.4 经低温处理后的下降速度
缓降器经低温处理后进行标准负荷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4.4.5 经高温处理后的下降速度
缓降器经高温处理后进行标准负荷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在表1规定的最小负荷、标准负荷和最大负荷状态下,缓降器的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4.4.2 重复下降速度
在标准负荷状态下,缓降器每次下降速度相对于20次重复下降速度平均值的偏差不应大于±20%,
4.4.3 绳索浸泡后的下降速度
缓降器绳索经清水浸泡后进行标准负荷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缓降器经低温处理后进行标准负荷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4.4.5 经高温处理后的下降速度
缓降器经高温处理后进行标准负荷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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