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 GB/T20284-2006
9 试验结果的表述
9.1 每次试验中,样品的燃烧性能应采用平均热释放速率HRRav(t)、总热释放量THR(t)和1000× HRRav(t)/(t一300)的曲线图表示,试验时间为0≤t≤1500s;还可采用根据附录A的A.5计算得出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0.2MJ和FIGRA0.4MJ以及在600s内的总热释放量THR600s的值以及根据 8.3.3判定是否发生了火焰横向传播至试样边缘处的这一现象来表示。
9.2 每次试验中,样品的产烟性能应采用SPRav(t)、生成的总产烟量TSP(t)和10000xSPRav(t)/ (t—300)的曲线图表示,试验时间为0≤t≤1500s;还可采用根据附录A的A.6计算得出的烟气生成速率指数SMOGRA的值和600s内生成的总产烟量TSP600s的值来表示。
9.3 每次试验中,关于制品的燃烧滴落物和颗粒物生成的燃烧行为,应分别按照8.3.4a)或b)进行判定,以是否有燃烧滴落物和颗粒物这两种产物生成或只有其中一种产物生成来表示。
9.2 每次试验中,样品的产烟性能应采用SPRav(t)、生成的总产烟量TSP(t)和10000xSPRav(t)/ (t—300)的曲线图表示,试验时间为0≤t≤1500s;还可采用根据附录A的A.6计算得出的烟气生成速率指数SMOGRA的值和600s内生成的总产烟量TSP600s的值来表示。
9.3 每次试验中,关于制品的燃烧滴落物和颗粒物生成的燃烧行为,应分别按照8.3.4a)或b)进行判定,以是否有燃烧滴落物和颗粒物这两种产物生成或只有其中一种产物生成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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