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T96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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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验收

8.1 验收的组织
    火幕墙训练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消防作战训练等使用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厂商及业内专家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8.2 验收资料
    火幕墙训练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施工记录和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c)竣工图和设计变更记录;
    d)竣工报告与调试记录;
    e)设计说明书;
    f)设施整体及其主要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g)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h)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8.3 验收规则
8.3.1 验收项目

    竣工验收应包括第5章~第7章规定的全部内容。验收项目按表3进行。
验收项目
8.3.2 合格判定
    验收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方为合格。
8.4 验收报告
8.4.1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附录A的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火幕墙训练设施的结构形式和功能组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8.4.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4.3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火幕墙训练设施及各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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