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2237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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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

4.8.1 通讯功能
4.8.1.1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在接收后发出 相应的反馈信号,并能在3s内进入报警状态,显示相应信息。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息显示应同步。
4.8.1.2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监视并显示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讯的工作状态。
4.8.1.3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在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不能正常通讯时,应在24h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警控制器之间在通讯中断并恢复通讯后,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重新接收并正确显示家用火灾控制器存在的各种状态信息。
4.8.1.4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在制造商规定的通讯距离内应能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关部件间正常通讯。
4.8.1.5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具有向上一级报警监控中心传输信息的通讯功能。
4.8.2 报警信息显示
4.8.2.1 当有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报警部位、报警类型等信息,记录报警时间;火灾报警信息应与监管报警信息分开显示。
4.8.2.2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处于报警状态时应有专用状态指示,且该指示不受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复位 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的影响。
4.8.2.3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单独显示首火警部位。
4.8.2.4 显示多个报警部位时,同类报警部位应连续显示或循环显示,报警信息应手动可查,每手动操作一次,只能查询一个报警信息。
4.8.2.5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在操作复位后的100s内(采用无线通讯的系统可在24h内)重新显示系统内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仍然存在的各种状态信息,其火灾报警和监管报警功能在20s后应恢复正常。
4.8.2.6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时,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 应能再次启动,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115dB之间。
4.8.3 故障信息显示
4.8.3.1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若能接收控制器发出的故障信号,应在故障信号输入100s内(采用无线 通讯的系统可在24h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
4.8.3.2 在火灾报警和/或监管报警状态下,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可以显示故障信息,但不能影响火灾报 警和/或监管报警信息的显示。
4.8.4 操作级别及操作功能
4.8.4.1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4要求。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操作级别划分表
4.8.4.2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不能对家用火灾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进行复位、系统设定等操作。
4.8.5 信息记录功能 
4.8.5.1 具有火灾报警和监管报警历史记录功能的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值班人员等信息,记录存储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
4.8.5.2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记录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及操作人员等信息。
4.8.5.3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不能删除接收到的报警信息,信息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4.8.5.4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可具有记录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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