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防火封堵材料 GB23864-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综合判定准则

8.1 防火封堵材料所需的样品应从批量产品或使用现场随机抽取。
8.2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达到某一级(1h、2h、3h)的规定要求,且其他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该产品被认定为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
8.3 经检验,诙防火封堵材料除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不合格属A类缺陷,不允许出现)外,理化性能尚有重缺陷(B类缺陷)和轻缺陷(C类缺陷),在满足下列要求时,亦可判定该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但需注明缺陷性质及数量。
    a) 表2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当B≤2或B+C≤3时;
    b) 表3或表4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当B≤1或B+C≤2时。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