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管空气呼吸器 XF126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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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须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
7.1.2 按表2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台检验,制造商可根据质量控制需要及合同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的规定。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2.2 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5台,样本大小为2台,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2。
7.2.3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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