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场通信控制台 XF/T87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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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14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投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投产后连续生产满5年;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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