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941-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 验收

9.1 验收的组织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消防作战训练等使用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厂商及业内专家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9.2 验收资料
    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竣工验收申请;
    b)竣工图样及设计文件;
    c)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d)施工记录和工程阶段验收记录;
    e)竣工报告;
    f)调试报告;
    g)项目单项检验记录;
    h)主要部件或总成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i)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j)设施及其主要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管理说明书。
9.3 验收规则
9.3.1 验收项目
    竣工验收应包括第4章~第8章规定的全部内容。验收项目按表1规定。
验收项目

9.3.2 合格判定
    验收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方为合格。
9.4 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后,应按附录A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结构形式和功能组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