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XF/T103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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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火灾现场照片整理

7.2.1 纸张要求
7.2.1.1 贴附照片的纸张应使用200g/m2~250g/m2的卡片纸或白板纸,也可使用照片级打印纸直接打印装订。打印应使用90g/m2〜150g/m2的白色纸张。
7.2.1.2 正页幅面尺寸应与目前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标准的幅面尺寸一致。
7.2.1.3 当正页粘贴不下一个段落层次的多张照片时,可在翻口接续折页,折页为扇形折,折页幅面长度应与正页一致,宽度182mm,折页接续数量以不超过7页为宜。上下两边不应连续折页。
7.2.2 编排组合
7.2.2.1 照片的编排顺序应清楚反映火灾发生的地点、烧毁物品、火灾蔓延过程、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烟熏、火烧痕迹,人员死亡、受伤状况,以及其他痕迹物证的位置与特征,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
7.2.2.2 照片数量较少时,可按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的顺序,穿插细目照片编排。照片数量较多且应进行详细描述时,可按照片的内容类别分层次编排。
7.2.2.3 火灾现场范围大或涉及单位较多时,可依照勘验顺序按细目照相的内容划分段落进行编排。 照片编排可由传统洗印照片粘贴,也可由数码相机拍照通过电脑编排打印。
7.2.3 粘贴布局
7.2.3.1 粘贴照片卡片纸的图文区为156mm×225mm。上白边(天头)为37mm±1mm,下白边 (地脚)为35mm±1mm,左白边(订口)为28mm±1mm,右白边(翻口)为26mm±1mm。除连接照片与横长照片可占用左右白边或横跨两个版面外,其他照片均应粘贴在图文区。
7.2.3.2 单幅照片应粘贴在图文区中心偏上部位。
7.2.3.3 两幅以上照片应上顶天头下至地脚,或左至订口右至翻口(包括文字说明)。画幅尺寸相同或近似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在同一页面上横向并列时,照片上下两边应平齐;竖向并列时,左右两边应平齐。照片间距不应小于5mm。
7.2.3.4 照片的文字说明应视版面组合情况附在照片的下方或右侧。
7.2.3.5 细目照片的定位,应与所属主画面上反映的方向一致,不应颠倒。
7.2.4 粘合剂使用
7.2.4.1 粘贴照片应使用不与照片乳剂、成色剂产生化学反应而致照片变色的粘合剂,不应使用浆糊。
7.2.4.2 粘合剂不应全面涂抹,应点涂于照片背面的四角或周边,用量不宜过多,点涂位置不宜过分靠边。
7.2.4.3 粘贴后的照片应及时压紧固定,压紧前应在折页之间衬纸,避免照片乳剂受潮后相互粘合。
7.2.5 标引、符号、代号
7.2.5.1 凡主画面与若干附属画面组合在同一或相邻版面时,非经标引不能表达主题内容与位置关系的应加标引。
7.2.5.2 使用标引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标引线应为连续的单线条,线条宽度不宜超过0.8mm;
    b) 标引线颜色以红色或黑色为宜,用色种类不宜过多;
    c) 标引线应平行于卡片纸的一边,必要时可以用折线,折线应为直角;
    d) 一条标引线的折角不应超过两处;
    e) 标引线的线端指向应准确,不应离标引位置太远;
    f) 不应把线端画在较小的被标引对象上;
    g) 当标引线通过与线条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照片影像部位时,应改为易于辨别的颜色通过该部位;
    h) 标引线不应互相交叉。
7.2.5.3 为直接明了地在画面上标示现场、重点部位、细目或痕迹物证特征的具体位置,以及现场方位、概貌照片的坐标方向,可使用符号、代号。
7.2.5.4 使用符号、代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符号、代号应用红色、黑色或白色标画;
    b) 线条宽度不应大于0.5mm,符号、代号长度不应大于5mm;
    c) 符号、代号应清晰醒目,种类不宜繁多;
    d) 符号、代号标画的位置应准确;
    e) 画面需要标注的符号、代号较多或不宜在画面上标注符号、代号时,应用标引线引至画面以外的图文区标注。
7.2.6 文字说明
7.2.6.1 照片文字说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张照片应附文字说明,载明照片题名、拍摄方向、拍摄人、拍摄时间;
    b) 标注符号、代号的照片,应对符号、代号所示内容附注文字说明;
    c) 用相向、多向、十字交叉等方法拍摄的多张方位、概貌照片和通过特种光源拍摄的痕迹物证照片,应对拍照方法、手段附注简略的文字说明;
    d) 划分段落层次的照片,应在段落层次前附以概括内容的标题性文字说明。
7.2.6.2 文字说明用语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术语应与相关专业的规范术语一致;
    b) 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应经参与现场勘验的有关专业人员审定;
    c) 数字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小数时宜使用小数,不宜使用分数;
    d) 不带计量单位的10以内数字,可按中文“一、二、三、……”书写;
    e) 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使用法定的符号或代号;
    f) 不应使用“同上”或“同左”等用语。
7.2.6.3 文字说明应填写在照片下方或右侧,距照片边缘5mm〜10mm,居中。字体宜使用宋体或楷体,字号应根据内容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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