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