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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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般要求

5.1.1 产品维修保养后经检验合格,方可再次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2 产品经维修保养接入系统后,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查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 求。复检项目检查不合格时,应再次进行维修保养或报废。
5.1.3 接入复检应由承担维修保养的企业和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5.1.4 接入复检应做好记录,复检记录表应由参与复检的人员签字,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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