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 XF/T1041-2012
d) 编成的战斗力等级优先。即在符合灾害类型需求的前提下,编成的战斗力等级高的优先调集;
e) 力量调集比例限定。即跨区域调集灭火救援力量时,所调集的力量不宜超过增援部队所属力量的40%。
6.2 力量调集方法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调集方法为:
a) 跨地市调集力量。即由辖区消防支队根据灾情向消防总队提出跨区域增援请求,消防总队根据请求情况,确定参与增援的支队及战斗编成种类和数量,并实施调集;
b) 跨省调集力量。即当需要跨省调集增援力量时,辖区消防总队向公安部消防局请求跨省增援,并确定参与增援的消防总队及战斗编成情况,由公安部消防局实施调集。
6.3 力量出动方式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出动方式为:
a) 按作战指挥中心指令出动。即跨区域增援力量以消防支队为单位自行确定集结地点,集结完毕后,选取最优路线统一奔赴救援现场;
b) 按省(市)间消防部队救援约定出动。即跨区域增援力量按约定方式奔赴救援现场。
6.4 力量到达
跨区域增援力量到达灾害地时,属地部队应按约定方式接应,并及时向作战指挥中心汇报。
6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调集
6.1 力量调集原则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调集原则为:
a) 就近优先。即优先调集距灾害发生地较近的灭火救援力量和资源;
b) 时间距离最短。即以重特大灾害发生地为中心,向周围辐射,以时间距离最短为原则从周围消防站点调集各种灭火救援力量和资源;
c) 类型适应。即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火灾或其他灾害,调集相应类型的灭火救援力量;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调集原则为:
a) 就近优先。即优先调集距灾害发生地较近的灭火救援力量和资源;
b) 时间距离最短。即以重特大灾害发生地为中心,向周围辐射,以时间距离最短为原则从周围消防站点调集各种灭火救援力量和资源;
d) 编成的战斗力等级优先。即在符合灾害类型需求的前提下,编成的战斗力等级高的优先调集;
e) 力量调集比例限定。即跨区域调集灭火救援力量时,所调集的力量不宜超过增援部队所属力量的40%。
6.2 力量调集方法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调集方法为:
a) 跨地市调集力量。即由辖区消防支队根据灾情向消防总队提出跨区域增援请求,消防总队根据请求情况,确定参与增援的支队及战斗编成种类和数量,并实施调集;
b) 跨省调集力量。即当需要跨省调集增援力量时,辖区消防总队向公安部消防局请求跨省增援,并确定参与增援的消防总队及战斗编成情况,由公安部消防局实施调集。
6.3 力量出动方式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出动方式为:
a) 按作战指挥中心指令出动。即跨区域增援力量以消防支队为单位自行确定集结地点,集结完毕后,选取最优路线统一奔赴救援现场;
b) 按省(市)间消防部队救援约定出动。即跨区域增援力量按约定方式奔赴救援现场。
6.4 力量到达
跨区域增援力量到达灾害地时,属地部队应按约定方式接应,并及时向作战指挥中心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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