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燃无机复合板 GB25970-2010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不燃无机复合板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产品定型鉴定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应不少于50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两年时;
f)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每批应进行出厂检验。本标准所规定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偏差、对角线之差、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6.4 组批与抽样
6.4.1 不燃无机复合板应以150张为一批。从每批中随机抽取3张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6.4.2 出厂检验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对角线之差一组试样的3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5.3.1的要求截取制作试件,进行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检验。
6.5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批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出厂检验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6规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和总不合格项数不超过表6规定时判批合格。
6.6 复检
6.6.1 被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用同批的两组复检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两组试样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为合格。
6.6.2 对出厂检验,由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板材仍为合格品。
不燃无机复合板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产品定型鉴定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应不少于50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两年时;
f)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每批应进行出厂检验。本标准所规定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偏差、对角线之差、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6.4 组批与抽样
6.4.1 不燃无机复合板应以150张为一批。从每批中随机抽取3张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6.4.2 出厂检验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对角线之差一组试样的3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5.3.1的要求截取制作试件,进行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检验。
6.5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批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出厂检验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6规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和总不合格项数不超过表6规定时判批合格。
6.6.1 被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用同批的两组复检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两组试样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为合格。
6.6.2 对出厂检验,由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板材仍为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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