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1 总则

5.1.1 试验程序见表3。
5.1.2 试样为控制器2台,试样应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试样应连接其配套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试验,并按GB 15322(所有部分)要求进行标定、 调零。
5.1.4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C〜35°C;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5.1.6 试验中提出的正常监视状态是指试样按5.1.3要求配接好可燃气体探测器并通电预热20min (或制造商提出的预热时间)后,无报警、故障报警、屏蔽、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5.1.7 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及主要部(器)件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使用说明书满足相关要求;
b) 试样表面无腐烛、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 紧固部位无松动;
主要部(器)件性能应能满足4.2的要求。
表3
表3
表3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