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7956.1-2014
5.5 驾驶室和乘员室改制技术要求
5.5.1 总体要求
当驾驶室和乘员室(以下简称“驾乘室”)需要改制成全封闭、一体式结构时应符合5.5.2~5.5.7的要求。
5.5.2 座椅
5.5.2.1 驾乘室内座椅上平面距脚放置地板的高度不小于500mm。座椅靠背角度不可调整时,靠背与座椅上平面的夹角应大于90°。
5.5.2.9 驾乘员人数不应超过12人。
5.5.3 车门
5.5.3.1 驾乘室车门的开度应不小于85°(驾驶员车门除外),乘员室的车门尺寸不小于驾驶室车门的尺寸。
5.5.3.2 驾乘室门的启闭应灵活,门锁应保证戴防护手套可操作,在消防车行驶时车门不应自行开启。
5.5.3.3 驾乘室内设有两排或以上座椅时,应有四个车门(机场消防车除外)。
5.5.3.4 车窗的启闭应灵活,不应有自行开启现象。
5.5.3.5 车窗的玻璃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5.5.4 上、下车踏板
驾乘室的上、下车踏板间距不大于270mm,除驾驶员侧外,其他供乘员上、下车踏板长度不小于200mm,深度不小于100mm;踏板应有照明,踏板中间的水平照度不小于5lx,踏板脚踏面应有防滑措施,与地面最近一级的离地距离不应大于500mm。消防车体上取放器材的踏板,人员站立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长度不应小于300mm,深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有照明。踏板放下后外侧朝向消防车前和后方应有黄色警告灯闪烁。踏板应能承载75kg/500 mm的重量。当为翻转踏板,在行车位置应有锁止机构防止踏板受震动后自行翻转。翻转踏板应能承受10000次翻转,铰链和回位弹簧不失效。
5.5.5 扶手
5.5.5.1 除驾驶员外的每个乘员都应有固定身体的扶手,扶手尺寸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抓持。
5.5.5.2 扶手与车体应固定可靠,应能承受100kg的拉力且不脱落和断裂。
5.5.5.3 扶手距驾乘室地板的高度应便于乘员坐在座位上抓持。
5.5.5.4 驾乘室应有方便上、下车的扶手,扶手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抓持。
5.5.5.5 扶手应优先使用非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金属材料时应在扶手外部包敷非金属层,并应有防滑花纹。
5.5.6 驾乘室的强度和刚度
5.5.6.1 驾乘室顶需要上人操作或维修装备时,应保证在300mm×200mm范围能够承受质量为100kg的静载荷,并且驾乘室顶应采取防滑措施。
5.5.6.2 驾乘室应具有与原驾驶室相同的强度和刚度。地板、顶护面、加强筋的形状及材料的材质、厚度等均应与原驾驶室相同。
5.5.7 驾乘室内外部操作要求
5.5.7.1 驾乘室内部的灯开关、警灯、警报器开关、储物箱开关、抽拉板拉手、启闭车门、车窗等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操作。
5.5.7.2 驾乘室座椅后部若安装空气呼吸器,应有机械锁止机构将空气呼吸器锁住,机械锁止机构的解除手柄应在乘员方便接触处,手柄的大小应保证戴防护手套可操作。
5.5.7.3 对于可翻转式驾乘室,应采用左右能均匀受力、双向翻转机构,翻转角应不小于45°。翻转机构应操作灵活,且应安装可靠的锁止装置和保险装置,以保证驾乘室在行驶时不会自行翻起,翻起后不会自行落下,并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操作人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中文说明。
5.5.8 安全要求
5.5.8.1 在驾驶员可见位置处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以警示发动机温度和润滑油位是否异常。
5.5.8.2 乘员室外表面不应有尖角和锐利的边缘。
5.5.8.3 功率输出装置装在驾驶室或乘员室下方时,两者之间应采用隔热效果良好的材料隔离。
5.5.8.4 乘员室内部不应有尖角、锐利边缘、突出物等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形状。
5.5.8.5 乘员室内部人员可能产生碰撞处应进行软化处理,软化层应选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5.5.8.6 地板上铺覆的软化物应选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并符合环保要求,且能减噪、防滑、并便于清洁。
5.5.8.7 乘员室内若有打开或抽出时会向乘坐空间伸出超过250mm的储物箱或翻板时,在打开或抽出时应有明显的指示,以避免造成人员碰伤。
5.5.8.8 乘员室内距地板高度小于300mm范围内若放置易损物品时,应有防磕碰、防脚踢的防护装置。
5.5.9 外观
5.5.9.1 乘员室应周正,后围左右外缘与车架中心对称位置偏差应不大于20mm,与车架上平面高度对称位置偏差应不大于10mm。
5.5.9.2 乘员室外护面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门缝隙均匀。
5.5.9.3 乘员室内部所有软化层的选用,除符合5.5.8.5的规定外还应尽可能地考虑与原底盘软化层的质地、颜色协调一致。
5.5.10 车内噪声
消防车行驶时,乘员室内乘员头部位置的噪声值不超过85dB(A)。
当驾驶室和乘员室(以下简称“驾乘室”)需要改制成全封闭、一体式结构时应符合5.5.2~5.5.7的要求。
5.5.2 座椅
5.5.2.1 驾乘室内座椅上平面距脚放置地板的高度不小于500mm。座椅靠背角度不可调整时,靠背与座椅上平面的夹角应大于90°。
5.5.2.2 驾乘室内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mm。
5.5.2.3 驾乘室内座椅座垫的深度应不小于400mm。每位乘员所占宽度应不小于550mm。
5.5.2.4 驾乘室椅靠背顶到座椅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小于450mm。
5.5.2.5 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
5.5.2.6 驾乘室内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座椅的强度应符合GB 13057的规定。
5.5.2.3 驾乘室内座椅座垫的深度应不小于400mm。每位乘员所占宽度应不小于550mm。
5.5.2.4 驾乘室椅靠背顶到座椅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小于450mm。
5.5.2.5 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
5.5.2.6 驾乘室内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座椅的强度应符合GB 13057的规定。
5.5.2.7 驾乘室内座椅座垫和靠背应采用非金属软性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5.5.2.8 驾乘室座椅后部若安装空气呼吸器,座椅坐人的区域同样应满足5.5.2.1~5.5.2.4的要求。5.5.2.9 驾乘员人数不应超过12人。
5.5.3 车门
5.5.3.1 驾乘室车门的开度应不小于85°(驾驶员车门除外),乘员室的车门尺寸不小于驾驶室车门的尺寸。
5.5.3.2 驾乘室门的启闭应灵活,门锁应保证戴防护手套可操作,在消防车行驶时车门不应自行开启。
5.5.3.3 驾乘室内设有两排或以上座椅时,应有四个车门(机场消防车除外)。
5.5.3.4 车窗的启闭应灵活,不应有自行开启现象。
5.5.3.5 车窗的玻璃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5.5.4 上、下车踏板
驾乘室的上、下车踏板间距不大于270mm,除驾驶员侧外,其他供乘员上、下车踏板长度不小于200mm,深度不小于100mm;踏板应有照明,踏板中间的水平照度不小于5lx,踏板脚踏面应有防滑措施,与地面最近一级的离地距离不应大于500mm。消防车体上取放器材的踏板,人员站立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长度不应小于300mm,深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有照明。踏板放下后外侧朝向消防车前和后方应有黄色警告灯闪烁。踏板应能承载75kg/500 mm的重量。当为翻转踏板,在行车位置应有锁止机构防止踏板受震动后自行翻转。翻转踏板应能承受10000次翻转,铰链和回位弹簧不失效。
5.5.5 扶手
5.5.5.1 除驾驶员外的每个乘员都应有固定身体的扶手,扶手尺寸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抓持。
5.5.5.2 扶手与车体应固定可靠,应能承受100kg的拉力且不脱落和断裂。
5.5.5.3 扶手距驾乘室地板的高度应便于乘员坐在座位上抓持。
5.5.5.4 驾乘室应有方便上、下车的扶手,扶手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抓持。
5.5.5.5 扶手应优先使用非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金属材料时应在扶手外部包敷非金属层,并应有防滑花纹。
5.5.6 驾乘室的强度和刚度
5.5.6.1 驾乘室顶需要上人操作或维修装备时,应保证在300mm×200mm范围能够承受质量为100kg的静载荷,并且驾乘室顶应采取防滑措施。
5.5.6.2 驾乘室应具有与原驾驶室相同的强度和刚度。地板、顶护面、加强筋的形状及材料的材质、厚度等均应与原驾驶室相同。
5.5.7 驾乘室内外部操作要求
5.5.7.1 驾乘室内部的灯开关、警灯、警报器开关、储物箱开关、抽拉板拉手、启闭车门、车窗等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操作。
5.5.7.2 驾乘室座椅后部若安装空气呼吸器,应有机械锁止机构将空气呼吸器锁住,机械锁止机构的解除手柄应在乘员方便接触处,手柄的大小应保证戴防护手套可操作。
5.5.7.3 对于可翻转式驾乘室,应采用左右能均匀受力、双向翻转机构,翻转角应不小于45°。翻转机构应操作灵活,且应安装可靠的锁止装置和保险装置,以保证驾乘室在行驶时不会自行翻起,翻起后不会自行落下,并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操作人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中文说明。
5.5.8 安全要求
5.5.8.1 在驾驶员可见位置处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以警示发动机温度和润滑油位是否异常。
5.5.8.2 乘员室外表面不应有尖角和锐利的边缘。
5.5.8.3 功率输出装置装在驾驶室或乘员室下方时,两者之间应采用隔热效果良好的材料隔离。
5.5.8.4 乘员室内部不应有尖角、锐利边缘、突出物等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形状。
5.5.8.5 乘员室内部人员可能产生碰撞处应进行软化处理,软化层应选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5.5.8.6 地板上铺覆的软化物应选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并符合环保要求,且能减噪、防滑、并便于清洁。
5.5.8.7 乘员室内若有打开或抽出时会向乘坐空间伸出超过250mm的储物箱或翻板时,在打开或抽出时应有明显的指示,以避免造成人员碰伤。
5.5.8.8 乘员室内距地板高度小于300mm范围内若放置易损物品时,应有防磕碰、防脚踢的防护装置。
5.5.9 外观
5.5.9.1 乘员室应周正,后围左右外缘与车架中心对称位置偏差应不大于20mm,与车架上平面高度对称位置偏差应不大于10mm。
5.5.9.2 乘员室外护面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门缝隙均匀。
5.5.9.3 乘员室内部所有软化层的选用,除符合5.5.8.5的规定外还应尽可能地考虑与原底盘软化层的质地、颜色协调一致。
5.5.10 车内噪声
消防车行驶时,乘员室内乘员头部位置的噪声值不超过85dB(A)。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4 底盘的改制要求
- 下一节:5.6 仪表与操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