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5部分:电气火灾物证识别和提取方法 GB/T16840.5-2012
4 痕迹样品提取技术要求
4.1 痕迹样品提取前,应对整个火灾现场进项详细的勘验,根据起火初期燃烧发展特征,在确定的起火部位、起火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取。
4.2 要确定或排除某种电气原因引发火灾,应在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提取有效的痕迹样品进行鉴定;对经现场调查确认不在起火部位,或与起火原因无关的,不作为有效物证,无鉴定必要。
4.3 痕迹检查时应对整个电气回路或部分电气回路进行检查,注意单点故障和多点故障,若多点故障,应考虑故障之间的关系。
4.4 痕迹样品检查和提取应具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并按由电源侧到负荷侧或由负荷侧到电源侧顺序进行。
4.5 痕迹样品提取前应认真核实,确认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起火前的状态,包括使用情况和所处位置,防止误将以往发生电气故障的残留痕迹作为物证提取和鉴定。
4.6 痕迹样品提取前应通过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绘图、及勘验笔录等方式进行固定,确定物证提取的 部位、原始状态;拍照分为痕迹样品方位和近拍两项,笔录应详尽,能说明痕迹的具体特征。
4.7 取样人应熟悉取样工具的性能,操作应细致,不应破坏、损坏、遗失痕迹;取样时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在样品上签字。
4.8 痕迹截取时不应使用过热切割方式,以防痕迹特征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4.9 有些痕迹,如:电弧烧损痕迹、绝缘击穿痕迹、漏电击穿痕迹等,具有电气特性,应进行电阻测量;测量时应确定测量间距,电阻及电阻率,测量点和相邻点的比较。
4.10 已提取的痕迹样品应妥善保管;转移时,应填写交接单,并履行签字手续;单位和单位履行交接 时,应封样并履行交接手续。
4.2 要确定或排除某种电气原因引发火灾,应在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提取有效的痕迹样品进行鉴定;对经现场调查确认不在起火部位,或与起火原因无关的,不作为有效物证,无鉴定必要。
4.3 痕迹检查时应对整个电气回路或部分电气回路进行检查,注意单点故障和多点故障,若多点故障,应考虑故障之间的关系。
4.4 痕迹样品检查和提取应具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并按由电源侧到负荷侧或由负荷侧到电源侧顺序进行。
4.5 痕迹样品提取前应认真核实,确认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起火前的状态,包括使用情况和所处位置,防止误将以往发生电气故障的残留痕迹作为物证提取和鉴定。
4.6 痕迹样品提取前应通过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绘图、及勘验笔录等方式进行固定,确定物证提取的 部位、原始状态;拍照分为痕迹样品方位和近拍两项,笔录应详尽,能说明痕迹的具体特征。
4.7 取样人应熟悉取样工具的性能,操作应细致,不应破坏、损坏、遗失痕迹;取样时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在样品上签字。
4.8 痕迹截取时不应使用过热切割方式,以防痕迹特征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4.9 有些痕迹,如:电弧烧损痕迹、绝缘击穿痕迹、漏电击穿痕迹等,具有电气特性,应进行电阻测量;测量时应确定测量间距,电阻及电阻率,测量点和相邻点的比较。
4.10 已提取的痕迹样品应妥善保管;转移时,应填写交接单,并履行签字手续;单位和单位履行交接 时,应封样并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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