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生照明线 GB26783-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5章和8.1.1的规定。
7.2.3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2套。
7.2.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塑式检验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每个产品均应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项目按5.1、5.2、5.3、5.5和5.6的规定。
7.3.3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