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252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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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配备级别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级别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4.2 装备类别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分为以下七类:
a) 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
b)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
c) 消防安全检测类装备;
d) 消防产品现场检测类装备;
e) 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
f)  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
g) 个人防护类装备。
4.3 配备原则
4.3.1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一级。
4.3.2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400人以上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4.3.3 直辖市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员额200人〜400人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 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250人以上的地、州、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三级。
4.3.4 编制员额不足200人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不足250人的地、州、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其他区、县、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配备级别不应低于四级。
4.3.5 公安派出所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五级,并按照以下分类进行配备:
a) 城市公安派出所,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派出所;
b) 县镇公安派出所;
c) 农村公安派出所。
4.3.6 本标准规定的应配装备是每个配备级别和装备种类的最低配备要求。
4.3.7 本标准规定的可配装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可配装备数量中包含应配装备。
4.3.8 装备的配置应保障公安消防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能够独立开展消防监督业务。
4.3.9 装备购置应遵循相互配套、操作简便、易于携带的原则,宜采用车载型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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